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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332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献蜀
联系方式:0791-82212888
注册时间:2013-11-01
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新区碟子湖大道555号世奥大厦A座1702室(第17层)
简介:
信息化软件开发服务;通讯技术服务;电子技术、网络技术、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国内贸易(以上项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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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中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粤0304执异853号         判决日期:2020-09-30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深圳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麦移动公司)、中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麦科技公司)、王献蜀、高霞、王玉香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前海公证处(2017)深前证执字第16号公证债权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7)粤0304执30155号。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深圳前海两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两型基金公司)、葛伟、张健为案件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举行听证会,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洪敏妮到会参加听证,被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会参加听证,本院依法缺席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提出申请事项:申请将被申请人前海两型基金公司、葛伟、张健追加为被执行人。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中麦移动公司、中麦科技公司、王献蜀、高霞、王玉香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贵院已受理,案号为(2017)粤0304执30155号。因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贵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中麦移动公司,其股东分别为中麦控股有限公司、新余鼎惠投资管理中心、深圳前海盛世轩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王献蜀、前海两型基金公司,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江西省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商企业档案显示,前海两型基金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成为中麦移动公司的股东,认缴金额为14438377.9元,实际出资额为0元,认缴期限至2033年12月31日。被执行人中麦科技公司,其股东分别为中麦控股有限公司、葛伟、张健,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江西省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商企业档案显示,中麦科技公司于2014年5月6日成立,葛伟、张健为中麦科技公司的股东,葛伟认缴1500万元,张健认缴500万元,实际出资额均为0元,认缴期限至2034年5月1日。根据《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中麦移动公司、中麦科技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同时亦为企业法人,在本案中分别作为主债务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现中麦移动公司、中麦科技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而其股东前海两型基金公司、葛伟、张健未缴纳出资,申请人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分别在其出资额14438377.9元、1500万元、500万元内承担责任。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中麦移动公司的工商企业档案、中麦科技公司的工商企业档案、深圳市前海公证处(2017)深前证执字第16号《执行证书》。 被申请人及被执行人未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听证时缺席。 本院经审查查明,深圳市前海公证处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深前证执字第16号《执行证书》,确认申请人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麦移动公司(主合同债务人)、中麦科技公司(主合同债务人)、王献蜀(连带责任保证人、担保限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高霞(连带责任保证人、担保限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王玉香(质押担保人)货款人民币14908040元及滞纳金、公证费、律师费等。本院于2019年6月29日作出(2017)粤0304执30155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载明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处分完毕,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被执行人中麦移动公司的企业档案材料显示,中麦移动公司于2013年11月1日经核准设立,现(2017年11月6日核准)认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3327266.9元,公司章程载明的股东及持股情况为:中麦控股有限公司认缴出资193310000元,占比63.7298%,实缴出资125977596.99元;新余金鼎惠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认缴出资45890000元,占比15.1289%,实缴出资45890000元;深圳前海盛世轩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认缴出资28888889元,占比9.524%,实缴出资28888889元;王献蜀认缴出资20800000元,占比6.8573%,实缴出资13132403.01元;前海两型基金公司认缴出资14438377.9元,占比4.76%,实缴出资0元;截止2017年11月3日,实缴出资213888889元,剩余认缴出资89438377.9元于2033年12月31日前缴清。 据被执行人中麦科技公司的企业档案材料显示,中麦科技公司于2014年5月6日经核准设立,现(2017年9月22日核准)股份1.2亿股,每股金额1元人民币,注册资本1.2亿元,公司章程载明的股东及持股情况为:中麦控股有限公司认购10000万股,持股比例83.33%;葛伟认购1500万股,持股比例12.5%;张健认购500万股,持股比例4.17%;截至2017年6月15日中麦控股有限公司已出资1亿元,剩余未缴纳部分注册资本于2034年5月1日前缴清。申请人提交的中麦科技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中2018年度报告显示,张健实缴出资500万元,葛伟实际出资1500万元
判决结果
一、追加被申请人深圳前海两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2017)粤0304执30155号案件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人民币14438377.9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在深圳市前海公证处(2017)深前证执字第16号公证债权文书项下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驳回申请人深圳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追加申请。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合议庭
审判长刘舒婷 人民陪审员肖晓璐 人民陪审员吕珍兰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曾梦萍
判决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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