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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迪弗电工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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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刚
联系方式:0838-3502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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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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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传英、四川迪弗电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川0113执异42号         判决日期:2020-09-30         法院: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迪弗电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弗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张传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异议人张传英称,异议请求:撤销(2019)川0113执恢110号执行案件中对张传英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事实和理由:一、张传英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可以限制高消费的主体。(2019)川0113执恢110号案件被执行人是诺能公司,而张传英只是被执行人的股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只能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但张传英并不符合前述情形,张传英只是被执行人股东,未在公司任职,也没有实际控制公司,因此,贵院对张传英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没有事实依据,属适用法律错误。二、诺能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被吊销,客观上已没有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基础。综上所述,继续对张传英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不但属适用法律错误,而且缺乏正当性、合理性基础,特申请解除。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迪弗公司与被执行人诺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青白民初字第2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诺能公司未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迪弗公司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6)川0113执50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8月2日,本院依迪弗公司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8月8日作出(2019)川0113执恢110号限制消费令,对张传英限制消费措施。因本院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2019)川0113执恢1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诺能公司成立于2012年1月4日,股东张传英、陆益东、周长根,注册资本金250万元,主体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登记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判决结果
驳回异议人张传英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张德荣 审判员秦际友 审判员袁伟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何宇 书记员夏娜娜
判决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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