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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潘伟熙
联系方式:0774-5137860
注册时间:1986-12-27
公司地址:贺州市新风街46号
简介:
工程勘察、设计、物探测试检测监测;水文地质勘察、咨询、监理及劳务服务;地基基础工程监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见证取样检测;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设计预算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项目测绘,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固体矿产勘查,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建筑工程设计与市政工程设计;土工试验;水土腐蚀性分析;岩石及混凝土钻芯样抗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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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桂1103执736号         判决日期:2020-09-30         法院: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贺州建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18)桂1103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贺州建贺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贺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工程款94545.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82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机构、证券机构、工商登记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向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贺州市不动产交易服务中心、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的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分红情况,但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余伟波 审判员李兆江 审判员蒋学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曾庆创 书记员雷震
判决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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