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兴武、李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黔0102执1708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9-29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102民初769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保证金9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8016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201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银行、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本院给予查封(轮候查封),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2019)黔0102民初76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刘智德
审判员黄小春
审判员赵俊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陈德元
判决日期
2020-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