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忠秋、师金花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鲁0103财保53号
判决日期:2020-09-29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孙忠秋、师金花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济南康利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所有的号牌为鲁A×××××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保全价值20万元)、被申请人山东嘉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所有的号牌为鲁A×××××大众牌小型轿车(保全价值20万元)、被申请人王飞所有的号牌为鲁A×××××雅阁牌小型轿车(保全价值20万元)予以查封。申请人为本次保全申请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金额为60万元,并向本院提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书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济南康利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所有的号牌为鲁A×××××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保全价值20万元)、被申请人山东嘉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所有的号牌为鲁A×××××大众牌小型轿车(保全价值20万元)、被申请人王飞所有的号牌为鲁A×××××雅阁牌小型轿车(保全价值20万元)。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孙忠秋、师金花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马小舒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郑爽
判决日期
2020-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