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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123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康省桢
联系方式:0371-58519633
注册时间:2004-01-20
公司地址:郑州新郑国际机场
简介:
经营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民用机场及相关业务投资与管理;航空器、机体的维修(许可项目见许可证);信息技术、网络技术服务;仓储,物流配套服务;进出口贸易(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者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设施设备租赁;与航空运输有关的地面服务、地面代理服务及地面延伸服务。(以上范围凡需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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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瀚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豫01执366号         判决日期:2020-09-29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河南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瀚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民终7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金钱)55918415.28元,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并于2020年4月20日第一次提起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1585000余元(并已网络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本案在诉讼过程中,1.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持有河南亚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51%的股份,虽系首先查封,但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置,故本院未进一步采取措施;2.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持有河南盛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49%的股份,系轮候查封,本院无法处置;3.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580407.65元,经查,该银行账户存款与本案网络查控反馈的银行账户一致,并已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强制扣划该银行账户,除抵扣本案执行费外,剩余款项1462373元已返还申请执行人; 三、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在该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执行调查,被执行人到院接受调查,但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六、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电话约谈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就被执行人如何腾退涉案场地并交付申请执行人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意见后,本院未对该场地内设施予以查封; 七、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第二次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八、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再次电话约谈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就确定场地内被执行人的设施如何折价抵偿本案执行标的相关事宜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即由申请执行人选定评估机构并征得被执行人认可后,对场地内被执行人的设施进行评估,评估价扣除评估费后抵偿本案执行标的; 九、本院于2020年9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并通知其可向本院书面申请律师调查令,截至目前,申请执行人未申请开具律师调查令,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十、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第三次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十一、2020年9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2020年9月22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1462373元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司晓营 审判员蒋和平 审判员孙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郭峰
判决日期
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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