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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爱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韩欣
联系方式:023-88260437
注册时间:2000-05-30
公司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上邦路3号附9号
简介:
高科技通讯产品、电子产品、电器机械、电器工程控制系统、户用中央空调系统、汽车零部件、摩托车零部件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销售计算机、机电产品、家用电器、建筑材料、化工产品(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利用自有资金从事工业项目和建设项目投资(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限制的取得许可后经营)『以上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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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爱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渝民终536号         判决日期:2020-09-29         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重庆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联投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普地产公司)、原审被告重庆爱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普科技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民初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无新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四联投资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四项,改判爱普地产公司对原判第一至三项确定的爱普科技公司的责任承担共同支付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及保全费由爱普地产公司、爱普科技公司负担。主要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对爱普地产公司的责任性质认定为连带保证担保,属认定错误。具体为:1.根据2016-032-转《债权转让协议》第一条第4项的约定,爱普地产公司与爱普科技公司对回购转让债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作出共同承诺,其法律地位应为共同债务人,共同承担回购债权等义务;2.《债权转让补充协议》增加了爱普地产公司的连带责任保证责任,但并未免除其在2016-032-转《债权转让协议》中应承担的共同还款责任,因此,爱普地产公司是否进行或提供股东会决议不影响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爱普地产公司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爱普科技公司未陈述意见。 四联投资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爱普科技公司、爱普地产公司向其支付4880万元;2.爱普科技公司、爱普地产公司向其支付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1月5日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3139466.67元(以48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扣减爱普地产公司已付利息292.8万元);3.爱普科技公司、爱普地产公司向其支付逾期利息,以488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6日起按年利率13%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爱普科技公司、爱普地产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2月10日,重庆隆鑫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鑫地产集团)与重庆渝隆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隆资产公司)签订了《马家沟水库周边地块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隆鑫地产集团将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渝隆资产公司,转让价格不超过10554.35万元。 2016年12月20日,隆鑫地产集团与重庆爱普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隆鑫地产集团将其在《马家沟水库周边地块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中对渝隆资产公司享有的债权5854.35万元转让给重庆爱普科技有限公司,转让价款为5854.35万元。 2016年12月27日,四联投资公司(受让方、乙方)与重庆爱普科技有限公司(转让方、甲方)、隆鑫地产集团(鉴证方、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编号:2016-032-转),约定:重庆爱普科技有限公司将其从隆鑫地产集团受让的对渝隆资产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四联投资公司。标的债权范围:仅包括依据《马家沟水库周边地块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和《债权转让协议》(甲方与丙方单独签订)中甲方享有的5854.35万元的权益,不包括任何债务负担或者抗辩。标的债权金额5854.35万元。基准起息日为2016年12月28日。标的债权转让价款为4880万元,乙方应于下列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中:A.签订本协议,甲方向乙方交付上述所列的所有合同、文件资料、财务凭证等;B.乙方要求的其他事项。标的转让债权的还款与回购:甲方和丙方承诺:无条件以《马家沟水库周边地块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中应收款项作为向乙方的还款,于2017年6月30日止,如《马家沟水库周边地块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支付事项未发生,则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条件全额回购上述转让债权,回购价为4880万元转让债权本金及按照年化利率12.5%以实际资金占用天数计算的利息。如甲方未按期偿还上述标的转让款,乙方将按照年化13%的利率按逾期金额和时间计算并收取本金、利息。 2016年12月28日,四联投资公司向重庆爱普科技有限公司转账支付了债权转让价款4880万元。 重庆爱普科技有限公司、隆鑫地产集团以《通知书》形式,将案涉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渝隆资产公司,告知渝隆资产公司直接向四联投资公司支付债权款项。重庆爱普科技有限公司、隆鑫地产集团、渝隆资产公司在《通知书》上均加盖印章。 2017年2月23日,隆鑫地产集团更名为“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4月7日,重庆爱普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为“重庆爱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6月30日,爱普科技公司(转让方、甲方)、四联投资公司(受让方、乙方)、爱普地产公司(保证方、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编号:2016-32-转-补),约定:原定于2017年6月30日归还乙方的款项展期到2018年1月5日前归还。1.继续执行编号为2016-032-转《债权转让协议》,乙方对甲方享有的到期收回5854.35万元标的转让款中4880万元和收取资金占用费的权利,本协议为2016-032-转《债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2.甲方将按照实际资金占用天数,以年利率12%支付乙方转让资金占用费。3.丙方承诺继续对上述合同责任义务,继续对甲方偿还4880万元转让资金及占用费等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7年12月21日,爱普地产公司向四联投资公司转账支付利息292.8万元。 2019年3月15日,四联投资公司向爱普科技公司发送《还款通知书》,载明:根据2016-032-转《债权转让协议》以及2016-32-转-补《债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约定,贵公司欠我公司4880万元借款本金已经于2018年1月5日到期,现请贵公司务必于2019年3月31日前归还借款本金及对应利息。如未按时归还则将采取诉讼等措施追收债权。《还款通知书》下部的《回执》载明:我方已于2019年3月27日收悉前述《还款通知书》,同意并将按贵公司要求,尽快归还2016-032-转《债权转让协议》及2016-32-转-补《债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中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爱普科技公司在该回执上加盖公章。 另查明,四联投资公司在庭审中明确其请求权基础系2016年12月27日《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回购债权,爱普科技公司和爱普地产公司对此无异议。同时,四联投资公司明确要求爱普地产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而非连带保证责任,依据是2016年12月27日《债权转让协议》第1.4条的约定,爱普科技公司和爱普地产公司共同承诺了还款责任,虽然《补充协议》第3条表述是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但爱普地产公司并未出具股东会决议,因此认为该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无效,爱普地产公司应按照《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四联投资公司在庭审中明确,无法提供爱普地产公司愿意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内部股东会决议。对此,爱普地产公司认为应按照《补充协议》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关于保证期间,双方均认可没有约定保证期间。 四联投资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缴纳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还款通知书》《回执》等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前述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四联投资公司向爱普科技公司实际支付了债权转让款4880万元,履行了合同义务。前述协议约定的支付事项在履行期限届满未能完成的情况下,四联投资公司有权按照《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的约定,向爱普科技公司主张债权回购,并要求支付债权转让款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现四联投资公司以《债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还款通知书》的形式主张了债权回购,爱普科技公司接受并与四联投资公司就回购款支付及资金占用利息计算达成了合意。故,爱普科技公司应当依照前述协议约定,向四联投资公司支付债权转让款本金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 关于债权转让款本金,双方当事人对尚欠本金为4880万元均无异议,应予确认。 关于资金占用利息,第一,四联投资公司主张的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1月5日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3139466.67元(以48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扣减爱普地产公司已付利息2928000元),符合前述合同约定。爱普科技公司对此并未提出异议,故对该部分资金占用利息予以确认。第二,四联投资公司主张以488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6日起按年利率13%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对此,爱普科技公司抗辩该部分利率标准应为年利率12%。一审法院认为,2016-032-转《债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了付款期限届满前的利率标准为年利率12.5%,逾期则按照年利率13%计算,而《债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虽约定利率标准为年利率12%,但并未对2016-032-转《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的逾期利率标准年利率13%进行明确变更,故逾期利率标准仍应按照2016-032-转《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执行,即逾期利率标准应为年利率13%。因此,该部分资金占用利息应为:以488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6日起按年利率13%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关于爱普地产公司的责任问题,第一,责任性质。2016-032-转《债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爱普地产公司为“鉴证方”,而《债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则明确“丙方承诺继续对上述合同责任义务,继续对甲方偿还4880万元转让资金及占用费等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可见,爱普地产公司的责任性质应为连带责任保证。四联投资公司主张爱普地产公司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第二,爱普地产公司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由于四联投资公司明确表示无法提供爱普地产公司愿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股东会决议,且双方均认可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因此,爱普地产公司的连带责任保证因缺乏公司股东会决议等公司意思表示不能成立。且即便成立,也超过了保证期间,故爱普地产公司对案涉债务不应承担支付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爱普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四联投资公司支付债权转让回购款本金4880万元;二、爱普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四联投资公司支付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1月5日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3139466.67元;三、爱普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四联投资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488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6日起按年利率13%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四、驳回四联投资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39724元,由四联投资公司负担200元,由爱普科技公司负担339524元;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由爱普科技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9724元,由重庆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肖艳 审判员谭铮 审判员冯衍昭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刘佳一
判决日期
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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