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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锦润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何吉良
联系方式:13968037258
注册时间:2007-03-08
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大园路958号A座401-7室
简介:
销售:发电成套设备、机电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电讯器材、电线电缆、电动工具、家用电器、机械设备及配件、通讯器材、通讯设备、仪器仪表、建筑材料、装潢材料、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电脑及配件、办公家具、办公耗材、氧化铝、电解铝、金属制品(除贵金属);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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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锦润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振戎石油有限公司、青岛申戎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浙01民初12号         判决日期:2020-09-29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锦润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润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振戎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戎公司)、青岛申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锦润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晓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振戎公司、申戎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锦润公司诉讼请求(变更后):1、依法判令振戎公司立即向锦润公司归还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50000000元;2、依法判令振戎公司向锦润公司支付借款利息计人民币6525000元(自2016年9月29日起,按年利率4.35%的|标准计算至2017年9月28日止);3、依法判令被告振戎公司向锦润公司支付逾期还款罚息计人民币14608750元(自2017年9月29日起,按年利率4.35%的标准暂计算至2019年12月23日止),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罚息仍按上述标准计算;4、依法判令振戎公司向锦润公司支付律师费计人民币150000元。以上四项合计人民币171283750元;5、依法判令申戎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由振戎公司、申戎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23日,孝义市锦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瑞公司)与振戎公司、申戎公司签订《资金拆借合同》一份,约定:振戎公司因支付货款所需向锦瑞公司借款计人民币15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自款项实际汇出之日起12个月;借款利息按年利率4.35%计算,按月结息;如振戎公司未按约还本付息的,应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的双倍向锦瑞公司支付借款罚息;申戎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律师费、诉讼费等振戎公司应向锦瑞公司支付的所有款项和锦瑞公司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发生纠纷协商解决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杭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合同同时对其他事项也作了相关约定。合同签订后,锦瑞公司依约于2016年9月28日将约定款项全部转入振戎公司账户。然而,振戎公司却并未依约还本付息,经锦瑞公司催讨后,至今仍分文未付,且申戎公司也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2019年11月4日,锦瑞公司与锦润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其对振戎公司、申戎公司享有的上述债权全部转让给了锦润公司。锦瑞公司通过邮寄方式向振戎公司、申戎公司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现锦润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锦润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被告振戎公司、申戎公司未进行答辩及举证、质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锦润公司的陈述一致。本院另查明,锦润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律师费150000元。 上述事实有锦润公司提供的《资金拆借合同》、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债权转让协议书》及邮寄凭证、《委托代理合同》等证据加以证实
判决结果
一、上海市振戎石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锦润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归还借款人民币150000000元及借款期内利息6525000元; 二、上海市振戎石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锦润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还款罚息(以150000000元为计算基数,以年利率4.35%为计算标准,从2017年9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上海市振戎石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锦润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0元; 四、青岛申戎投资有限公司对上海市振戎石油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8219元,由上海市振戎石油有限公司负担,青岛申戎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支付责任(浙江锦润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至本院退回所缴纳的诉讼费,上海市振戎石油有限公司、青岛申戎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判决部分不服的,就不服部分交纳案件上诉费。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开户银行为:杭州市农业银行西湖支行,帐号为:3980××××5001,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
合议庭
审判长徐丹 审判员朱晓阳 审判员祖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林叶红
判决日期
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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