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达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屈三妹、陈一国、陈一辉、陈延凯、新宁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湘05民终1422号
判决日期:2020-09-29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湖南达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屈三妹、陈一国、陈一辉、陈延凯、新宁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2020)湘0511民初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湖南达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焕海、刘峥,被上诉人陈一国及其与被上诉人屈三妹、陈一辉、陈延凯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被上诉人新宁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学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达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屈三妹、陈一国、陈一辉、陈延凯以与湖南达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且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2020)湘0511民初3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湖南达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屈三妹、陈一国、陈一辉、陈延凯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988元,减半收取1994元,由屈三妹、陈一国、陈一辉、陈延凯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44元,减半收取572元,由湖南达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申杰
审判员王文俊
审判员李鹏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徐志平
代理书记员谢心瑜
判决日期
2020-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