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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力新能源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程阿罗
联系方式:0722-3815909
注册时间:2016-02-19
公司地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南郊平原岗村
简介:
新能源汽车制造、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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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长青、程力新能源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鄂13民终496号         判决日期:2020-09-29         法院: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马长青因与被上诉人程力新能源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程力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9)鄂1303民初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长青,被上诉人程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马长青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程力公司支付我工资3616元、赔偿金3616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程力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我于2018年6月2日从随才网上应聘至程力公司从事汽车打磨工作,口头约定试用期一个月35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7月4日试用期满,因双方对后续工作报酬未达成一致意见,我于2018年7月5日离开程力公司,程力公司至今未支付我工资。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我一审提交的考勤表足以认定我与程力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程力公司提交的承包协议系伪造的,一审据此作出判决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程力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马长青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程力公司支付我工资3616元;判令程力公司支付拖欠我工资赔偿金3616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程力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新能源汽车制造、销售。灌南县峰怡汽车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三类汽车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2018年3月1日,程力公司(甲方)与峰怡公司(乙方)签订《喷漆承包协议》,承包期限为一年,合同第一条第一款约定“乙方承包甲方所生产或外联的所有需喷漆施工的工件加工业务,承包采取清包方式……”第四条第五款约定“乙方聘用的人员只对乙方负责……同甲方不建立任何劳动(劳务)关系,乙方人员的社保参照甲方员工规定执行,费用从加工工时费中列支,由此产生的一切劳动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2018年6月2日,马长青到案外人峰怡公司承包的油漆房从事汽车打磨工作。2018年7月4日,因双方就后续工作报酬未达成一致意见,马长青于2018年7月5日离开油漆房。马长青于2018年12月13日向随州市曾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确认其与程力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劳动报酬3600元;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1800元。随州市曾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曾劳人仲案字[2019]0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马长青的仲裁请求。马长青对该裁决不服,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一审法院认为,马长青没有向本院提供其与程力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合法有效证据,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马长青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马长青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基本事实属实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马长青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徐纯清 审判员尚晓雯 审判员李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万玲
判决日期
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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