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沃芬与增城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粤0118民初5号
判决日期:2020-09-28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沃芬诉被告增城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碧桂园智慧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刘沃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返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15278.55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15278.55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为2926.8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二、被告向原告赔偿物业管理费及公摊电费34902.93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每一笔物业费、公摊费为基数自每一笔费用交费之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合计为2364.24元,以后以34902.93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8月31日签订《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位于增城区永宁街××凤晴苑××房出售给原告。因被告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增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7日作出(2018)粤0118民初61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上述合同及附件。被告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1民终82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于2019年7月25日生效。因购买涉案房产,原告向被告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15278.55元及向第三人支付2016年12月至2019年6月期间物业管理费及公摊电费共计34902.93元。现因涉案房产买卖合同已被解除,因此被告无权向原告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因涉案房产的买卖合同已解除,原告并不属于涉案房产的业主或买受人,涉案房产的物业服务费用应当由建设单位即被告交纳,现因原告已支付2016年12月至2019年6月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现涉案房产的买卖合同因被告的过错已被解除,原告因履行合同而支付的上述费用及上述费用的利息均为原告的损失,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顾丽娟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赖蓝婷
判决日期
2020-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