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王海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鲁0102民初5426号
判决日期:2020-09-28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大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泽文化传媒公司)与被告王海涛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泽文化传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少华,被告王海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陈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大泽文化传媒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大泽文化传媒公司不支付王海涛2018年5月1日至11日期间的工资1600元;2、请求判决大泽文化传媒公司不支付王海涛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000元;3、请求判决大泽文化传媒公司不支付王海涛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0948元;4、请求判决王海涛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王海涛自2017年10月12日到大泽文化传媒公司处工作,工作岗位是摄影。因为大泽文化传媒公司是刚成立的公司,除了业务之外,很多内部管理问题没有能有序进行甚至被忽略,比如没有及时与入职员工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已经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5月11日,王海涛突然提出离职,也不配合大泽文化传媒公司进行工作交接,第二天大泽文化传媒公司要求王海涛继续进行一些没有做完的工作,王海涛也不回来。
王海涛离职之后,立马将大泽文化传媒公司起诉至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委裁决大泽文化传媒公司支付王海涛所欠工资、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大泽文化传媒公司认为虽然员工可以随时提出离职,但也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因为王海涛提出离职的程序违法,且提出离职的原因也不是单位存在过错,所以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所欠工资也应该等王海涛与大泽文化传媒公司工作交接完毕再支付。关于双倍工资应该是从入职之后满一个月之后计算,不应该从入职就开始计算。综上所述,大泽文化传媒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王海涛辩称,一、签订劳动合同与缴纳社会保险系大泽文化传媒公司法定义务。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大泽文化传媒公司作为依法成立的公司,对此应该清楚,而事实上大泽文化传媒公司既未与王海涛签订劳动合同也仅是缴纳了两个月的社保。因此,大泽文化传媒公司以刚成立不久为由而忽略与王海涛签订劳动合同的说法既无法律依据又缺乏事实基础,假使正如大泽文化传媒公司所说那样,因自己的过错而未履行法律义务,导致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受损,也是不公平的。二、王海涛离职原因在于大泽文化传媒公司不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王海涛之所以主动提出离职,原因就在于王海涛在正常提供劳动期间,大泽文化传媒公司多次不按约定的时间向王海涛及时支付工资。王海涛行使的是法定解除权而非任意解除权,进而王海涛向大泽文化传媒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也是合法合规的。因此,大泽文化传媒公司所称王海涛未按法定程序离职,实际上是混淆了劳动者的法定解除与任意解除权。三、王海涛是按法律规定计算的双倍工资。王海涛在计算双倍工资时,已经扣除了大泽文化传媒公司向王海涛发放的第一笔月工资,并不是大泽文化传媒公司所说的不满一个月。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大泽文化传媒公司提交的仲裁裁决书、建设银行交易明细,及王海涛提交的建设银行交易明细,双方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0月12日,王海涛入职大泽文化传媒公司处,从事摄影工作。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不完整。2018年5月11日,王海涛提出离职,后为再到公司上班。
关于王海涛的工资发放,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王海涛的月工资数额。王海涛称系本月发放上是一个月的工资,大泽文化传媒公司予以认可。根据建设银行交易明细显示,工资情况具体如下:2017年11月份工资3750元发放时间为2017年12月20日、2017年12月份工资为1548元(下半月)发放时间为2018年1月12日,2018年1月份工资6000元发放时间为2018年2月12日,2018年2月份工资4000元发放时间为2018年3月12日,2018年3月份工资3900元发放时间为2018年4月13日,2018年4月份工资3900元发放时间为2018年5月11日。2018年5月1日至5月11日的工资未发放。
2018年5月25日,王海涛向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请求裁决大泽文化传媒公司向王海涛支付2018年5月1日至11日期间的工资1600元;2、请求裁决大泽文化传媒公司向王海涛按照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000元;3、请求裁决大泽文化传媒公司支付王海涛自2017年10月12日至2018年5月1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948元;4、请求裁决大泽文化传媒公司支付王海涛自2017年10月12日至2018年5月11日的加班工资7600元。该委经审理后,作出济历下劳人仲案﹝2018﹞407号裁决书,裁决:1、大泽文化传媒公司支付王海涛2018年5月1日至11日期间的工资1600元;2、大泽文化传媒公司支付王海涛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000元;3、大泽文化传媒公司支付王海涛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0948元;4、驳回王海涛的其他仲裁请求。大泽文化传媒公司不服该裁决,于法定时限内诉来本院,王海涛未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王海涛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为3849.67元
判决结果
一、原告山东大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被告王海涛2018年5月1日至5月11日期间工资1415.97元;
二、原告山东大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王海涛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0948元;
三、原告山东大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王海涛支付经济补偿金3849.67元;
四、驳回原告山东大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山东大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王东
人民陪审员陈军
人民陪审员管秀英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郭帅
判决日期
2020-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