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建筑动力安装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特变电工昭和(山东)电缆附件有限公司、特变电工山东鲁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甘肃酒钢天成彩铝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甘02民终70号
判决日期:2020-09-28
法院: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建筑动力安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特变电工昭和(山东)电缆附件有限公司、特变电工山东鲁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甘肃酒钢天成彩铝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9)甘0271民初1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9)甘0271民初19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受理费17644元,依法退回上诉人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建筑动力安装公司
合议庭
审判长何琴
审判员王亚娟
审判员王丽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融
判决日期
2020-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