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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创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汤成锋
联系方式:0591-22850288
注册时间:2001-01-19
公司地址: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秀山路245号4号楼6层608单元
简介:
电子计算机软硬件技术与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行业信息化解决方案的咨询、设计、建设;云计算平台研发与信息服务;软硬件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水利、水文、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气象、电力、海洋、地质、环境保护等监测系统与自动化控制系统的咨询、设计、施工、勘察、服务、测验、运维;水利水文仪器研制、生产、销售;工程测绘与数据调查、地图编绘;水资源调查评价与论证;电子智能化工程设计、施工;安防工程设计、施工、维护;系统集成及运行维护;网络安全产品、互联网的技术开发与技术服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信息服务业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互联网文化产品;互联网零售;房屋租赁;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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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创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宇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闽0111民初5247号         判决日期:2020-09-29         法院: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创科技公司)与被告湖南宇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寰科技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宇寰科技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9)闽0111民初5247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名下价值836626.3元的财产。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四创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816680.4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第一笔违约金为19945.9元(以398918元为本金,违约金按本金的5%计算得出);第二笔违约金以541838元为本金,日违约金为本金的0.5‰,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3.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诉讼过程中,原告请求变更第1、2项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616680.4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第一笔违约金为19945.9元(以398918元为本金,按本金的5%计算);第二笔违约金分阶段计算,以541838元为本金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11月8日止,按日0.5‰计算;以341838元为本金基数,自2019年11月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0.5‰计算,最高不超过17091.9元(341838元×5%)。 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茶陵县2017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自动化设备重新招标合同书》,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货,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安排发货,全部货物到达原告指定地点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凭乙方提供的正式发票支付合同的50%,乙方组织人员进行安装调试,设备安装调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正常运行15个工作日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待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付清。 原告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并于2019年9月6日向被告提出验收申请,被告未组织验收。原告又依合同第七条第2款约定,于2019年9月17日向被告提交验收报告。但经原告多次沟通,被告至今未付清款项。被告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除应支付原告上述拖欠的款项外,还应依约支付违约金。原告主张的是合同价款的90%,没有包含10%的质保金。起诉后被告向原告偿还了20万元。原告诉请的第一笔违约金系以398918元为本金基数,按每日0.5‰标准自原告开具发票次日起计算已逾5%,故原告按5%计算为19945.9元。 原告四创科技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2.《茶陵县2017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自动化设备重新招标合同书》;3.《项目延期申请单》、《设备(工程量)签证单》、《完工报告》;4.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承诺函复印件、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单复印件;5.《验收申请报告》、EMS快递单;6.《验收报告》、EMS快递单;7.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张。 被告宇寰科技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因被告宇寰科技公司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原告所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特征,在无相反证据反驳的情形下,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4月26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共同签订了《茶陵县2017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自动化设备重新招标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设备、系统安装调试、承担由原告所提供产品的售后保修和维护服务。合同交货期为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完工,合同总金额为940756元。约定付款方式为:①合同签订生效后,原告安排发货,全部货物到达被告指定地点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被告凭原告提供的正式发票支付合同的50%,乙方组织人员进行安装调试,设备安装调试经被告验收合格后正常运行15个工作日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待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付清。②付款凭正式税务发票,发票须由原告开具,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合同第七条约定验收方式为:货物到被告指定地点后5个工作日内,由双方共同对货物的型号、数量、质量等指标进行检验,各项指标均符合合同要求的,由被告签收。若被告检验不合格,经原告确认属实后,应及时解决。项目完工后,原告提交项目验收申请,由被告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拒绝验收,原告有权以其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单方面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被告,即视为验收已经通过。原告在进行单方面验收时,被告应提供验收便利。如被告在原告提出单方面验收后的3个工作日内不提供验收便利,则视为已经通过验收。合同第八条约定,本项目的免费维保服务期限为项目验收后3年。原告提供软件系统免费升级、维护、培训服务;硬件设备按生产厂家的维保规定执行,另有需求的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如甲方(被告)未按合同规定付款,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未付款项的0.5‰向乙方(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逾期支付总额的5%。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2018年5月28日,因现场调研发现5处流量监测站不具备施工条件,导致整体工期延长,无法按照合同工期要求完成安装,经原告申请,被告同意对所申报的项目工期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完工。2018年7月14日被告在《设备(工程量)签证单》上签名盖章。2018年7月15日,原告出具《完工报告》,说明其承建的茶陵县2017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自动化设备重新招标项目,于2018年7月15日完成合同要求所有设备采购和施工,并完成系统安装调试。其中剩余5套流量监测站由于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待具备条件后再进场安装调试。本阶段完成内容如下:1、5套自动化闸门;2、5套视频监控;3、4套流量监测。双方当事人均在《完工报告》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2018年8月21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金额为398918元的发票,被告于2019年7月25日向原告支付货款30000元。原告于2019年9月6日向被告提出验收申请,但被告未组织验收。2019年9月16日,原告出具《验收报告》,结论是该项目已按合约要求完成建设任务,于2018年7月完工,经试运行,项目运行状况良好,工程建设质量良好,档案资料基本齐全,同意通过验收。剩余5套流量站设备验收正常,由于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待具备施工条件后再进行安装。原告于2019年9月17日通过EMS向被告邮寄该《验收报告》,但被拒收退回。2019年9月29日,因被告未按约支付合同款,原告诉至本院。 审理中,原告自认被告于2019年11月8日向原告支付了货款200000元并愿意将开具的发票交付被告。 经查,福建四创软件有限公司自2018年6月1日起更名为“四创科技有限公司”
判决结果
被告湖南宇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16680.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分阶段计算:即第一笔违约金为19945.9元;第二笔违约金分阶段计算:以541838元为本金基数,自2019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11月8日止,按日0.5‰计算为10836.76元;以341838元为本金基数,自2019年11月9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日0.5‰计算累计不超过17091.9元(341838元×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75元、财产保全费4703元,由被告湖南宇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黄芳 人民陪审员闫军 人民陪审员魏建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陈妍 书记员李燕
判决日期
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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