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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承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650万元
法定代表人:万新彪
联系方式:029-86219879
注册时间:2007-12-13
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十二路三合国际城1幢2单元13层21302号 复制
简介: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总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园林绿化施工;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及工程施工;房屋拆除工程施工(除爆破);化工机械设备拆除;建筑劳务分包;节能环保设备、石油天然气专用设备的技术咨询、开发、研究、销售与服务;工程投标及造价咨询;机电设备、钢材、建材、五金交电、石油助剂(危险、易制毒化学品除外)、劳保用品的销售。(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许可项目的,凭许可证明文件、证件在有效期内经营,未经许可不得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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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诉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承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新民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陕0828民初1261号         判决日期:2020-09-29         法院: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军与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承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新民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刘军诉称,2017年9月19日原告与被告马新民签订蓄水池劳务分包协议书,双方约定位于陕西省佳县方塌镇折家畔村的佳县2#泵站蓄水池建设工程由原告承包建设,暂定工程劳务费2400000元。工程结束后,被告马新民仍下欠原告1369604.26元。原告多次主张债权,被告马新民总以要不回帐为由拒还。 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以被告住所地在西安市新城区为由,认为本案应由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被告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任捻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白金玲
判决日期
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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