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诉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承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新民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陕0828民初1261号
判决日期:2020-09-29
法院: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军与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承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新民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刘军诉称,2017年9月19日原告与被告马新民签订蓄水池劳务分包协议书,双方约定位于陕西省佳县方塌镇折家畔村的佳县2#泵站蓄水池建设工程由原告承包建设,暂定工程劳务费2400000元。工程结束后,被告马新民仍下欠原告1369604.26元。原告多次主张债权,被告马新民总以要不回帐为由拒还。
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以被告住所地在西安市新城区为由,认为本案应由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被告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任捻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白金玲
判决日期
2020-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