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庆与碧桂园智慧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审查一案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案号:(2020)粤07民申49号
判决日期:2020-09-29
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李国庆因与被申请人碧桂园智慧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下称碧桂园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2019)粤0785民初1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李国庆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碧桂园公司的诉讼请求;2、改判碧桂园公司赔偿李国庆的损失;3、改判碧桂园公司属于非法经营,非法定价;4、本案诉讼费由碧桂园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碧桂园公司持有营业执照,只取得了商事主体资格,没有小区物业经营资格。《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条:“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申请人方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第四十六条:“商事主体申请商事登记涉及后置许可事项的,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应当告知商事主体依法取得有关行政许可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由于碧桂园公司无小区物业经营资格,故其与李国庆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无效,碧桂园公司追讨物业费和违约金于法无据。二、李国庆对碧桂园公司提出催缴物业费的证据不认,碧桂园公司没有书面催缴物管费。三、碧桂园公司存在违规使用小区公共设施用于经营酒店和游泳池。
碧桂园公司提供意见称,请求驳回李国庆的再审申请。一、碧桂园公司具有经营物业服务的主体资格,并与开发商和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和协议,取得涉案小区经营权,并经政府审批备案。碧桂园公司已经按协议提供物业服务,李国庆应支付物业服务费。二、碧桂园公司有通过电话、寄催交函等方式催缴物业服务费。三、李国庆提出碧桂园公司存在诸多涉嫌违法的行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
判决结果
驳回李国庆的再审申请。
如李国庆仍不服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2019)粤0785民初1184号民事判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向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合议庭
审判长岑崇浩
审判员柯小梅
审判员何小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覃乃友
书记员肖敏莉
判决日期
2020-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