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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启润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150万元
法定代表人:蔡莹彬
联系方式:022-88375802
注册时间:2009-02-12
公司地址:河西区黄埔南路与围堤道交口西南侧峰汇广场20层
简介: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审批的,自主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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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艳娜、天津启润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闽0203执异142号         判决日期:2020-09-29         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启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钢储贸易有限公司、韩静者、河北攀川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李艳娜提起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其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异议人李艳娜称,依据执行申请人天津启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申请人河北钢储贸易有限公司、河北攀川贸易有限公司、韩静者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对异议人作出(2020)闽0203执2663号《限制消费令》,该《限制消费令》并未依法定程序送达给异议人,也没有收到任何与此案相关的法律文书。异议人作为被执行人河北攀川贸易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与本案无直接关联,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虽然河北攀川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是2019年1月8日完成变更的,但河北攀川贸易有限公司己于2018年9月份完全由韩静者实际管理经营,并于2018年11月1日正式移交。我提交的材料附着2018年9月以后的业务证据材料,全部都是由准新法人韩静者在操控经营公司。并且,异议人与河北攀川贸易有限公司并无实际业务往来,也没有参与过河北攀川贸易有限公司的任何业务,仅是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后来经了解,开庭当天法院以及律师对于韩静者是河北攀川贸易有限公司的法人没有任何异议,并且韩静者本人对自己在法人变更期间发生的业务纠纷没有任何异议。请求法院撤销对其的限制高消费令。异议人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及变更登记等证明其主张。 本院查明,原告天津启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钢储贸易有限公司、韩静者、河北攀川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作出(2019)闽0203民初2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河北钢储贸易有限公司、河北攀川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天津启润投资有限公司货物差价损失1519081.2元、偿还垫付的仓储费用2831.52元、偿还垫付的运费23538.78元、支付代理费65188.22元。二、河北钢储贸易有限公司、河北攀川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天津启润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12月14日为64785.28元,此后以1584269.42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保全费5000元。三、韩静者对河北钢储贸易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消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河北钢储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天津启润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河北钢储贸易有限公司、韩静者、河北攀川贸易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2019)闽02民终5337号民事裁定书书,裁定:“本案按上诉人河北钢储贸易有限公司、河北攀川贸易有限公司、韩静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裁定书已于2019年12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天津启润投资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执行,于2020年3月6日向河北钢储贸易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河北攀川贸易有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李艳娜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另根据2020年2月11日生成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及邯郸市复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显示,2019年1月8日,河北攀川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艳娜变更为韩静者,股东李艳娜、邵肖玮变更为韩静者
判决结果
撤销对异议人李艳娜的限制高消费措施。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蔡晓文 审判员吕娜彬 审判员俞伟强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代书记员易麦娜
判决日期
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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