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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启润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150万元
法定代表人:蔡莹彬
联系方式:022-88375802
注册时间:2009-02-12
公司地址:河西区黄埔南路与围堤道交口西南侧峰汇广场20层
简介: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审批的,自主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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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彦雨、天津启润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闽0203执异143号         判决日期:2020-09-29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启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钢储贸易有限公司、韩静者、河北攀川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王彦雨提起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其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异议人王彦雨称,其认为法院对异议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错误,依法应当予以解除,事实与理由如下:一、法院受理执行的天津启润投资有限公司与河北钢储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与王彦雨没有任何关系,因为在案涉原、被告双方发生经济往来之前,王彦雨于2018年7月30日己退出河北钢储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序列,不再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二、2018年7月30日王彦雨已将河北钢储贸易有限公司转让给宋亚丽,并进行了工商登记。王彦雨不再是案涉河北钢储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案涉公司的所有事项己与王彦雨没有任何关联。三、异议人及名下公司每天都有大量的生意往来,限制异议人高消费的措施,会给异议人造成巨大的损失。请求法院撤销对其的限制高消费令。异议人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及变更登记等证明其主张。 本院查明,原告天津启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钢储贸易有限公司、韩静者、河北攀川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作出(2019)闽0203民初2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河北钢储贸易有限公司、河北攀川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天津启润投资有限公司货物差价损失1519081.2元、偿还垫付的仓储费用2831.52元、偿还垫付的运费23538.78元、支付代理费65188.22元。二、河北钢储贸易有限公司、河北攀川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天津启润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12月14日为64785.28元,此后以1584269.42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保全费5000元。三、韩静者对河北钢储贸易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消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河北钢储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天津启润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河北钢储贸易有限公司、韩静者、河北攀川贸易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2019)闽02民终5337号民事裁定书书,裁定:“本案按上诉人河北钢储贸易有限公司、河北攀川贸易有限公司、韩静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裁定书已于2019年12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天津启润投资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执行,于2020年3月6日向河北钢储贸易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河北钢储贸易有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王彦雨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另根据2020年2月11日生成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及邯郸市复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显示,2018年7月30日,河北钢储贸易有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王彦雨变更为宋亚丽,原股东王彦雨变更为宋亚丽
判决结果
撤销对异议人王彦雨的限制高消费措施。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蔡晓文 审判员吕娜彬 审判员俞伟强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代书记员易麦娜
判决日期
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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