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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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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四川新津晨龙纸业有限公司3559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川0132执317号         判决日期:2020-09-29         法院:新津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四川新津晨龙纸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05月07日向被执行人四川新津晨龙纸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川新津晨龙纸业有限公司履行一、四川新津晨龙纸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服务费200000.00元及利息;二、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00元;三、承担保全费1520.00。四、承担案件执行费2955.00元。但被执行人四川新津晨龙纸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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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四川新津晨龙纸业有限公司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执行款收入
判决结果
提取被执行人四川新津晨龙纸业有限公司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款收入206625.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李建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周佳
判决日期
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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