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四川新津晨龙纸业有限公司3559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川0132执317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9-29
法院:新津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四川新津晨龙纸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四川新津晨龙纸业有限公司名下川A×××××鲁岳牌重型普通半挂车,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四川新津晨龙纸业有限公司名下川A×××××鲁岳牌重型普通半挂车,期限为二年。
三、查封被执行人四川新津晨龙纸业有限公司名下川A×××××江淮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期限为二年。
四、查封被执行人四川新津晨龙纸业有限公司名下川A×××××江淮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期限为二年。
五、查封被执行人四川新津晨龙纸业有限公司名下川A×××××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期限为二年。
六、查封被执行人四川新津晨龙纸业有限公司名下川A×××××中集牌重型普通半挂车,期限为二年。
七、查封被执行人四川新津晨龙纸业有限公司名下川A×××××长安牌小型面包车,期限为二年。
八、查封被执行人四川新津晨龙纸业有限公司名下川A×××××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期限为二年。
九、查封被执行人四川新津晨龙纸业有限公司名下川A×××××江淮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期限为二年。
十、查封被执行人四川新津晨龙纸业有限公司名下川A×××××江淮牌重型普通货车,期限为二年。
需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李建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佳
判决日期
2020-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