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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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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爱中与廊坊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冀1003民初2952号         判决日期:2020-09-29         法院: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爱中与被告廊坊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爱中、被告廊坊市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邢增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韩爱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误工费、住院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院外治疗费用、医疗保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9307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自与被告发生医疗事故,经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5)廊广民初字第1350号民事判决书之判决。又根据廊坊市人民医院营养科出具会诊记录被告所需每日营养以维持生命。又因与廊坊市人民医院口头协议,一般治疗可在院外进行,本着就近方便原告选择了其居住的小区门口的安次区辛亚英诊所做一般治疗。因服用中药汤剂产生市医院门诊费用。误工费原告根据廊坊市统计局公布的人均GDP增长数据数字为7.9%,误工是医疗事故造成的。廊坊市医院还应支付原告住院的费用。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院外治疗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93074元。 被告廊坊市人民医院辩称,以上各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请法庭酌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韩爱中于2012年9月11日至2015年4月21日期间多次于廊坊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被告对原告进行手术,并致使原告出现腹壁瘘道,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被告的过错造成原告因此次医疗事故构成十级伤残,并于2015年诉至本院。本院作出(2015)廊广民初字第135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廊坊市人民医院对韩爱中的诊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并承担90%的赔偿责任。现因原告在上述判决后又进行了进一步的复查和治疗,产生治疗费用,故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主张各项费用如下:误工费100802.81元,陪护费21840元,营养费36500元,住院伙食补助18200元,院外治疗费29292.19元,交通费8753元,医疗保险费11988.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2018年5月至2020年4月期间,七次住院费用总和为33575.76元。 以上事实有(2015)廊广民初字第1350号民事判决书、市医院住院的病历首页及市医院营养科出具的会诊记录、北京及在廊坊的车费票据及原、被告双方法庭陈述可证
判决结果
被告廊坊市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韩爱中损害赔偿款216977.18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0元,减半收取2850元,由被告廊坊市人民医院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何敏乐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培鑫
判决日期
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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