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山区大福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贵州盛世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卓诚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渝0120民初6763号
判决日期:2020-09-29
法院: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璧山区大福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诉被告贵州盛世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卓云及卓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璧山区大福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璧山区大福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撤回对被告贵州盛世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卓云及卓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璧山区大福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承担(已交纳)
合议庭
审判员谢晓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柯建华
判决日期
2020-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