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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168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顶全
联系方式:0833-3306777
注册时间:200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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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乐山市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乐山市沙湾区中阳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川1111执175号         判决日期:2020-09-29         法院: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2020)川1111民初82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四川省乐山市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乐山市沙湾区中阳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922057.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049元,缴纳本案执行费21621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裁定对被执行人在乐山市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浙商银行的存款予以限额冻结,因上述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在先冻结,不具备扣划条件;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沙湾区铜河路下段157号的土地使用权一宗、沙湾区玉溪村土地使用权二宗、沙湾区嘉农镇新都村土地使用权一宗、沙湾区铜河北路土地使用权一宗,均已被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先查封,且向相关金融机构设定抵押登记,不具备处置条件;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沙湾区沫水街房产、沙湾区铜河西路下段157号的房产,已被我院(2019)川1111执363号案件在先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对查询到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号牌为川LXXXXX号小汽车一辆,因注册时间为2007年,购置时间较长,且未实际扣押,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证券、车辆等情况进行调查,均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陈永 审判员何浩 审判员李治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季娇
判决日期
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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