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初、李成州、四川三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等债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川0106执4524号
判决日期:2020-09-29
法院: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民终200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执行张建初、李成州、四川三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龙海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四川东方加和物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53500元及利息,执行费2203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以及《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在《传票》载明的时间来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四川东方加和物业有限公司来院接受了询问并报告财产。
2、本院依职权在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法院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四川龙海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有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房屋,上述房屋本院已查封,因系轮候查封本院无权处置,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自行关注房屋的处置进展情况。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内的1万余元存款已依法划拨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以外,被执行人无股票基金、理财产品、社保及公积金、应收债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经核查,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内容与本院查询一致。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经冻结四川东方加和物业有限公司在成都市华杏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的租金收益共计155000元。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3、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进展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陈莹
审判员张莉娟
审判员康永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谢宏亮
判决日期
2020-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