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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林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028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楚斌
联系方式:020-38051255
注册时间:2004-10-11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28号五层自编501室(仅限办公)
简介:
土石方工程施工;宠物服务(不含动物诊疗);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城市绿化管理;市政设施管理;白蚁防治服务;水资源管理;礼仪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市场营销策划;财务咨询;税务服务;集贸市场管理服务;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园区管理服务;企业管理;房屋拆迁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柜台、摊位出租;土地使用权租赁;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外卖递送服务;露营地服务;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港口货物装卸搬运活动;室内卫生杀虫剂销售;金银制品销售;成人情趣用品销售(不含药品、医疗器械);茶具销售;鲜蛋批发;办公用品销售;水泥制品销售;玩具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销售;染料销售;日用玻璃制品销售;宠物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卫生洁具销售;灯具销售;家用视听设备销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户外用品销售;箱包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钟表销售;母婴用品销售;礼品花卉销售;日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家具零配件销售;电线、电缆经营;劳动保护用品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办公设备销售;自动售货机销售;建筑陶瓷制品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建筑砌块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雨棚销售;保温材料销售;防腐材料销售;皮革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水产品零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家具销售;五金产品零售;通信设备销售;日用家电零售;照相器材及望远镜零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珠宝首饰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文具用品零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化妆品零售;鞋帽零售;服装服饰零售;鲜蛋零售;鲜肉零售;新鲜蔬菜零售;新鲜水果零售;食用农产品零售;医用口罩零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塑料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家用电器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农副产品销售;林业产品销售;棉、麻销售;畜牧渔业饲料销售;豆及薯类销售;谷物销售;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树木种植经营;人工造林;家用电器安装服务;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渔港渔船泊位建设;室内木门窗安装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水污染治理;广告制作;网络设备销售;网络文化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酒吧服务(不含演艺娱乐活动);小餐饮、小食杂、食品小作坊经营;餐饮服务;住宿服务;小食杂;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酒类经营;农药零售;烟花爆竹零售;药品零售;出版物零售;烟草制品零售;免税商店商品销售;食品经营;食品销售;生鲜乳收购;粮食收购;草种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电气安装服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公路管理与养护;建设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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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爱地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黄加伟、广东中林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号:(2020)粤20民终2648号         判决日期:2020-09-29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深圳爱地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地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加伟、广东中林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林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港口镇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273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8号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爱地生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裁定将案件发回重新审理。事实和理由: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就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深宝检刑诉[2019]1032号起诉书起诉的相关犯罪事实进行了审理,并于2020年2月22日作出(2019)粤0306刑初1375号刑事判决书,在刑事判决中最终查明刘洪文(即刘浩)所涉相关犯罪事实。而本案民事诉讼中爱地生公司诉求涉及的中山市港口镇“最后一公里”畅通工程与该案中认定的三个项目(珠海横琴防洪与珠海西区洪湾码头基础建设100万元、中山市********万元、惠东百建儿童服装批发城装修25万元)合计175万元诈骗金额无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中山市港口镇“最后一公里”畅通工程不予认定为诈骗犯罪涉及项目,应为经济纠纷,故一审法院以所诉中涉及的工程款项为犯罪所得与事实不符,应按法律规定,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 黄加伟、中林公司未就本案发表答辩意见。 港口镇政府未就本案陈述意见。 爱地生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黄加伟、中林公司支付爱地生公司工程款2248984.11元及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19年9月30日为96141元(以2248984.11元为基数,年利率4.75%计付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深宝检刑诉[2019]1032号起诉书查明,陈安平授权案外人刘洪文代表其经营的爱地生公司承接了珠海横琴防洪渠建设项目、珠海西区洪湾码头基础建设项目、中山市港口镇“最后一公里”修路项目(以下简称最后一公里项目)、惠东百建儿童服装批发城装修项目、中铁二十五局土石方项目等工程,其中,对于最后一公里项目,刘洪文则利用其作为合同签订方的身份便利,让实际发包方黄加伟将工程款转至其银行账户,后失联;检察机关认为刘洪文的上述行为触犯刑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庭审中,爱地生公司认为刘洪文介绍涉案工程给其并代表其签订施工合同,再由其向刘洪文支付介绍费;黄加伟、中林公司确认前述刑事起诉书中最后一公里项目包含涉案工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爱地生公司的起诉,一审法院裁定予以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爱地生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561元(爱地生公司已预交),由一审法院退回;诉讼保全费5000元(爱地生公司已预交),由爱地生公司负担。 本院另查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2日作出(2019)粤0306刑初137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洪文不服上述刑事判决,已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官琳 审判员黎妙 审判员刘通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魏丹丹
判决日期
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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