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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华伟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加华
联系方式:0573-82300869
注册时间:2011-02-24
公司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塘汇街道鸣羊路176号兴汇大厦12层
简介:
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建筑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房屋拆除工程(不含爆破)、钢结构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古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幕墙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交通设施工程的施工;道路保洁、河道生态修复;工业、建筑垃圾清运;普通货运;广告牌、标识标牌设计、制作、安装;物业管理;管道的检测、疏通、养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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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恒光门窗有限公司与嘉兴华伟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浙0411民初2552号         判决日期:2020-09-29         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嘉兴市恒光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华伟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瑞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0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起诉称:2018年8月27日,原、被告签订《铝合金门窗承包协议》,将被告承建的“干窑新泾港农业用房”工程的铝合金门窗交由原告承揽施工,双方就门窗单价、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做了约定。其中约定合同签订一星期内支付定金50000元,至工程验收合格一星期内合计支付至总承揽款的95%,余款于验收合格一年内付清。2019年1月6号经结算总承揽款为661000元,现工程早己完工,被告未能按期付款,至今仍欠承揽款160000元。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故要求被告:1、支付承揽款160000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偿自2020年1月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损失,暂计至2020年7月1日为3080元,之后按每日17.11元计算,总计16308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答辩称:面积差异40个平方,单价510元/平方,金额相差2万多元。由于门窗漏水问题,墙面、地板维修有2万多元。不付款的原因:第一,没有整体验收;第二,没有收到原告的材料合格证、出厂报告等;第三,对核出来的面积有异议,双方计算有差异。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铝合金门窗承包协议1份。证明:原告承揽被告嘉善干窑新泾港农业用房铝合金门窗制作工程,双方就材料、价格等相关事项作了约定。 证据2,付款协议1份。证明:工程完工后,经被告确认,铝合金门窗工程结算价款655000元,同时双方确认了付款方式。 被告质证认为:对证据1没有意见。对证据2,字是梅云峰签的,关于面积被告以为原告跟甲方核对好了,被告是想让原告把门窗赶快修好,可以马上验收,基于这个原因签了字。 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查核实,结合当事人的陈述,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对真实性予以认可,该证据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根据原、被告当庭陈述及本院所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2018年8月27日,原、被告签订《铝合金门窗承包协议》一份,约定将被告承建的“干窑新泾港农业用房”工程的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交由原告承揽施工,约定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一星期内支付定金50000元,工程验收合格后,一星期内合计支付至总承揽款的95%,余款于验收合格一年内付清。合同对门窗材料、价格、违约责任等事项也做了约定。 2019年1月6日,双方结算总价为661047元;同年6月11日,双方结算总价为661000元,并注明余款331000元未付;6月底被告付款50000元。 2019年9月10日,原、被告签订付款协议一份,载明:结算总价为655000元,已支付工程款380000元,余款275000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2020年1月25日前支付160000元,2020年6月25日前支付30000元,2021年1月25日前全部付清。后被告支付了115000元,尚有160000元未支付,故成讼。 另查明,案涉农业用房工程已于2019年5月全部完工并投入使用
判决结果
一、被告嘉兴华伟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市恒光门窗有限公司价款16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9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6日起计算;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6日起计算;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1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3101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305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后附页)
合议庭
审判员袁瑞江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陈道雨 书记员陆剑佩
判决日期
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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