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州煤业鄂尔多斯能化有限公司与内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内06财保8号
判决日期:2020-09-29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兖州煤业鄂尔多斯能化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内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内某拥有的探矿权(证号为:T0152019D401055215,勘查项目名称为:内蒙古准格尔煤田刘三圪旦井田煤炭资源勘探权)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内某在内蒙古伊泰嘎鲁图矿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亿元)中的52.77%的股权(对应的认缴注册资本金为5.277亿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兖州煤业鄂尔多斯能化有限公司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1、对被申请人内某拥有的探矿权(证号为:T0152019D401055215,勘查项目名称为:内蒙古准格尔煤田刘三圪旦井田煤炭资源勘探权)予以查封;
2、对被申请人内某在内蒙古伊泰嘎鲁图矿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亿元)中的52.77%的股权(对应的认缴注册资本金为5.277亿元)予以冻结。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前十五日,申请人可以向本院书面申请延长。
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售、转让,不得办理任何权属变更、抵押等手续。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兖州煤业鄂尔多斯能化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长阿古拉
审判员罗月新
审判员斯庆图娅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孟晓霞
书记员张雅楠
判决日期
2020-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