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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枝特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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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六枝特区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黔0203民初2481号         判决日期:2020-09-29         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淇铃公司”)与被告六枝特区教育局(以下简称“六枝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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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淇铃公司向本院提出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929485元;2、判决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362962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六枝特区梭戛乡中学学生宿舍楼工程,合同价款为189万元。同时“专用条款”对合同价款调整、工程款支付、违约金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以后,原告即组织进场施工,工程于2013年11月30日完工,被告于2014年1月24日组织验收,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给被告使用。2015年1月21日,原、被告双方经结算,确认原告施工完成的工程造价为2957485.3元,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929485元未付,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故诉至法院。 被告六枝教育局辩称,被告的工程系公益性质,资金来源于国家及地方配套,并不是自筹资金,在配套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被告未按时支付原告工程款是客观存在的,但绝不是恶意拖欠,请求法院对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判决不予支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淇铃公司与被告六枝教育局于2013年5月27日签订了“六枝特区梭戛乡中学学生宿舍楼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六枝特区梭戛乡中学学生宿舍楼及附属工程发包给被告进行施工建设。合同签订后,被告即组织施工建设,工程于2013年11月30日完工。2014年1月24日,被告组织验收涉案工程,确认涉案工程验收合格。2015年1月21日,经六盘水公正招投标服务有限公司审计,原、被告双方确认涉案工程总价款为2957485.3元。 另查明,从原告进场施工至原告提起诉讼时,被告共支付原告工程款2028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929485.3元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质量验收报告、工程质量验收会议结论、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质监表、审计验证定案表,被告提交的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定案的依据
判决结果
一、被告六枝特区教育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29485.3元; 二、被告六枝特区教育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资金占用利息241577.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32元,减半收取8216元,由原告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72元,由被告六枝特区教育局负担7444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徐亚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涛
判决日期
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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