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铁(泸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杨勇、杨永强等其他其他裁定书
案号:(2020)川0524财保51号
判决日期:2020-09-29
法院:叙永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川铁(泸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杨勇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蜀宁路二段388号8栋1单元2404号、叙永县叙永县叙永镇劳建司联建楼(东城派出所对面)1层9号、10号的房屋以及被申请人杨永强位于叙永县的房屋。申请人川铁(泸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以其座落于泸州市龙马潭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泸市国用(2014)第30465号)作为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杨勇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蜀宁路二段388号8栋1单元2404号、叙永县叙永县叙永镇劳建司联建楼(东城派出所对面)1层9号、10号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杨永强位于叙永县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保全申请人川铁(泸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座落于泸州市龙马潭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泸市国用(2014)第30465号),保全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川铁(泸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麻鹏国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曾珣
判决日期
2020-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