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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常宝
联系方式:0531-88576391
注册时间:1980-12-13
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70号
简介:
许可范围内锅炉的安装改造维修及压力管道的安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以上项目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机电工程、建筑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的施工总承包;起重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环保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的专业承包;烟气脱硫装置技术开发、制造、安装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职工培训;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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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鲁信与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鲁0102民初3699号         判决日期:2020-09-29         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鲁信与被告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省工业设备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鲁信,被告山东省工业设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涛、陈继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刘鲁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山东省工业设备公司补发刘鲁信伤残津贴12882元。事实与理由:2000年9月20日11时10分许,刘鲁信在山东省工业设备公司泰安巨菱工地安装两钢柱之间系杆时,系杆滑出脱落,将正在安装螺栓的刘鲁信挤伤。后经鉴定构成四级伤残,经过济历下区劳人仲案[2019]第1673号决定,依法提起诉讼。 山东省工业设备公司辩称,一、刘鲁信诉山东省工业设备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刘鲁信曾在2018年6月4日以相同的当事人、相同的事由向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2018年7月18日该委作出济历下劳人仲案[2018]458号《裁决书》,裁定驳回刘鲁信的全部仲裁请求,刘鲁信收到该裁决书后,于2018年7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依法下达开庭传票,刘鲁信收到的情况下,刘鲁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作出(2018)鲁0102民初52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刘鲁信撤诉处理。至此,济历下劳人仲案[2018]458号裁决书成为生效法律文书。本次刘鲁信将已经劳动仲裁审理裁决确定的事实且该仲裁裁决书已为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所规定的立法本意,属于重复起诉,依法应当驳回起诉。二、刘鲁信提出要求山东省工业设备公司补发伤残津贴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计算标准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事实上刘鲁信所请求的伤残津贴,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总公司和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已发放,不存在欠发情况。由于在2015年5月份前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总公司欠缴工伤保险费用,所以刘鲁信伤残津贴发放是由两个阶段组成的,即2000年10月至2015年4月和2015年5月至2017年4月30日。2000年10月至2015年4月,刘鲁信领取的伤残津贴是由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总公司所发放。并且发放数额符合国家规定,也不存在少支付的情况。2015年5月至2017年4月30日,由于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总公司交纳工伤保险费用,在这一期间的刘鲁信享受的工伤津贴已由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从工伤基金中进行发放,这一事实在刘鲁信诉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行政诉讼案(案号:2017鲁0103行初162号)中经过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后,也已经得到了确认。所以从2015年5月开始刘鲁信伤残津贴的发放以及发放数额均与山东省工业设备公司无关。上述情况证明,刘鲁信要求补发伤残津贴11300元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刘鲁信诉山东省工业设备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是因刘鲁信在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总公司改制时,对山东省国资委核定并转付的个人改制费用数额存在异议而引发的,而本次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总公司的企业改制是政府主导的改制,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在政府主导下的国有企业改制引发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依法应当驳回刘鲁信的诉讼请求。山东省工业设备公司原系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总公司,自2006年开始在山东省人民政府主导下进行改制,改制是依据政府决定进行的改制,政府对改制起控制和决定性作用,并决定改制资金的来源。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鉴于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总公司改制是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其权利义务等事项并非企业自身所能决定的,故改制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刘鲁信系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总公司员工,也参加了公司的国有企业改制。四、刘鲁信请求支付的伤残津贴在内的其他劳动费用,应由政府部门支付,山东省工业设备公司没有支付义务。刘鲁信2000年因工作受伤,其工伤赔偿的主体是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总公司,由于该公司实施了国有改制,刘鲁信作为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总公司职工实际参加了本次国有主导的企业改制,这都证明其与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总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山东省国资委《关于规范改制企业职工劳动保障费用支付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资产委[2007]11号)第一条规定,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核定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预留的内退职工生活费(含社会保险费)、工伤(职业病)有关费用以及预留其他费用等劳动保障费用,由原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原主管部门负责支付。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总公司的改制方案经政府部门批准,改制职工安置费用也经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该等费用应由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总公司的原主管部门即山东省国资委负责支付。山东省工业设备公司作为改制后的新企业,没有义务支付原国有职工的相关劳动保障费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0年9月20日,刘鲁信在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总公司泰安巨菱工地安装两钢柱之间系杆,系杆滑出脱落,将正在安装螺栓的刘鲁信挤伤。2001年1月1日,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编号为2001010021的《济南市企业职工工伤认定书》,认定刘鲁信为工伤。 2002年12月30日,编号为145的《济南市企业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表》载明:经鉴定,刘鲁信符合伤残四级标准。 2006年8月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总公司由政府主导进行国有企业改制,于2015年9月变更为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2018年11月27日,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山东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同日山东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山东省工业设备公司。 2017年8月30日,刘鲁信以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为被告、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为第三人提起工伤保险待遇诉讼,诉讼请求为判令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给付刘鲁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2095.5元,补发给刘鲁信伤残津贴11300元。2017年10月30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103行初162号行政判决书,载明:自2015年5月起,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已经按时足额向刘鲁信支付伤残津贴,不存在少支付的情形。2000年2月至2015年4月的伤残津贴,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刘鲁信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5月4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1行终190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6月6日,刘鲁信以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请求:1.裁决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刘鲁信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2095.5元;2.裁决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补发刘鲁信伤残津贴11300元。2018年7月18日,该委作出济历下劳人仲案[2018]458号裁决书,驳回刘鲁信的全部仲裁请求。7月25日,刘鲁信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2018年11月15日,本院出具(2018)鲁0102民初5289号民事裁定书,以刘鲁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裁定按刘鲁信撤诉处理。 2019年11月1日,刘鲁信以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请求:补发给刘鲁信伤残津贴12882元。2019年11月4日,该委作出济历下劳人仲不[2019]第1673号决定书,以刘鲁信的主张已于2018年6月6日向该委申请仲裁,已作出认定,且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均对该案作出认定。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刘鲁信的仲裁请求,不予受理。刘鲁信不服该裁决,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刘鲁信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曹凤玲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朱家亮
判决日期
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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