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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天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万元
法定代表人:丁萍
联系方式:13905235680
注册时间:2012-06-25
公司地址:淮安市健康西路140号2幢202室
简介: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展览陈列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环保工程、特种专业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布展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古建筑工程、雕塑工程设计、施工;金属门窗工程、网架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空气净化工程、压力管道安装工程施工;通风、采暖、空调设备安装;建筑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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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洪明与江苏天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袁海棠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0812民初685号         判决日期:2020-09-28         法院: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洪明与被告江苏天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天玺公司)、袁海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袁海棠申请追加张家祥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杰,被告天玺公司和袁海棠委托诉讼代理人裘郑清,被告张家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639.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交通费1000元,其他各项损失待劳动能力鉴定后明确。事实和理由:被告天玺公司委托被告袁海棠招募原告从事水电工作。2019年10月29日上午8时许,原告在切割木板时,角磨机突然反弹,造成原告左眼及左手受伤。现起诉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天玺公司、袁海棠共同辩称,1、原告是在开槽放置空调开关盒时受伤,而天玺公司和袁海棠承接的工程中不包含空调线路的安装。2、天玺公司和袁海棠没有招募原告工作。3、据了解,原告是张家祥雇佣从事水电安装工作。原告无水电安装资质,违规操作,对自身受伤存在过错。 被告张家祥辩称,我与原告都是袁海棠雇佣到工地做工,我与袁海棠之间不存在分包关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9年10月29日,原告孙洪明在山水文院售楼处从事水电安装工作。上午8时许,原告使用磨光机切割墙面上的木工板时(开槽用于安装空调开关盒),磨光机突然反弹碰撞原告面部及左手,造成原告受伤。后原告被送到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当日,原告转入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11月8日,原告出院,诊断伤情为,左眼球破裂伤、左眼睑裂伤、左眼眶骨折、面部裂伤、左腕部开放伤伴血管神经肌腱损伤。共发生住院医疗费20619.41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病案资料、证人唐某,4证言等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42)
合议庭
审判长朱峰敏 人民陪审员袁少鹏 人民陪审员周南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沈雯
判决日期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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