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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73683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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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玉成与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湘0103民初5468号         判决日期:2020-09-28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叶玉成与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玉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萍,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瀛宇、周佳,被告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璐、刘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叶玉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137597.32元;2.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9年7月2日起至付清为止以137597.3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利息;3.本案所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均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至2016年,原告在被告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发包的,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施工的总承包项目昆钢红河公租房主体三标段项目部工作,期间合计劳务工资为237597.32元,其中2016年6月7日被告会计唐永红已支付30000元,2017年3月10日被告已支付70000元,仍有137597.32元工资未付清。此外,原告替被告垫付工程款相关费用合计257679元,其中垫付白进兴等人运土费用105514元,李开福等人工资及项目开支等152165元,由于工人找到原告吵闹,原告在请示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后进行了相关垫付,垫付部分已由原告支付完毕。项目完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维护原告的权利。 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劳务工资和工程垫付款缺乏依据,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并非适格被告,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请求。 被告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是基于原告与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被告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不是本案适格主体,请求判决驳回原告对被告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的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7月16日,被告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发包人)与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签订《昆钢红河公租房工程(三标段)主体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湖南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昆钢红河公租房主体工程,承办人委派的项目经理为殷杰,并明确承包人的经济签证由原告叶玉成签署方为有效。 原告提交《昆钢红河公租房三标段叶玉成工资表》一份,工资表载明,原告2015年3月8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工资合计为237597.32元,表格会计签名为唐永红,另空白处签注“情况属实,欠款属实。肖秩全2018.7.4”的字样。 2017年2月22日,案外人肖秩全向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7万元整,借款人肖秩全。同日,肖秩全向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付款委托书,委托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替其支付“昆钢红河公租房项目”叶玉成工资款70000元整,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 庭审中,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否认肖秩全系公司员工,否认唐永红系项目部会计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叶玉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7292元,由原告叶玉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龙玲玲 人民陪审员陈敏 人民陪审员孙树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袁雄
判决日期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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