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
分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陶时伟
联系方式:023-63231566
注册时间:1993-04-03
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6号
简介:
电力供应。 电力设备安装、调试、维修及技术咨询;销售电力设备,电工器材。
展开
张东与国家电网沙坪坝区电力局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渝0106民初845号         判决日期:2020-09-28         法院: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东与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艳琴,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位竹、黄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张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依法赔偿原告医疗费用2343.66元、残疾赔偿金75878元、摩托车维修费2400元、交通费500元、护理费2000元、误工费1914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72198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鉴定费1600元,合计186154.6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11月1日凌晨5时40分左右,原告骑摩托车(渝BQ****)从双碑远大路经过前往重庆嘉陵特种装备有限公司制造部上班,途径远大路固废物资中转站时,遇沙区电力公司的电力井盖破损,导致人车同时摔倒,后起身发现左脚明显流血,左手肿痛,摩托车无法启动。遂于2019年11月1日凌晨5时49分拨打110报警救助。后自行拍照取证后搭乘路过的摩托车前往重庆嘉陵医院急诊科治疗。在治疗过程中,交警来到医院取证。嘉陵医院诊断结果为:1、左腕部尺骨茎突骨折,2、左足背裂伤。事后交警出具了接警回执证明此次事故。被告未对其设置在道路上的井盖进行正确维护,导致原告受伤,其井盖被大货车压坏后没有及时更换也没有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故被告应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辩称,1、对于发生事故的事实以及责任的划分,要求原告提供事故认定书或其他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2、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金额过高。3、原告在本案中具有重大过错,其损失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4、被告在本案中不具有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1日凌晨5时40分左右,原告驾驶其名下的摩托车(渝BQ****)途径双碑远大路固废物资中转站时,因电力井盖凹陷破损,导致人车同时摔倒受伤。案涉井盖的管理人为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井盖所在道路为双向单车道,井盖位于机动车道路上靠近右侧边沿。 原告张东摔倒受伤后自行报警,后搭乘路人的摩托车自行前往重庆嘉陵医院门诊治疗。重庆嘉陵医院门诊初步诊断为:1、左腕部尺骨茎突骨折,2、左足背裂伤。后原告多次前往嘉陵医院和重庆市璧山区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其中重庆嘉陵医院门诊费票据金额为2217.86元,重庆市璧山区人民医院门诊费票据金额为121.05元。 另查明,原告张东系重庆嘉陵特种装备有限公司的员工,该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出具员工工资证明,主要载明张东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平均工资为5470元。该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出具证明,主要载明张东“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因交通事故休病假期间实际发放上卡工资:2019年11月3590.25元;2019年12月1210.25元、2020年1月785.73元;2020年2月974.22元;2020年3月2745.25元;2020年元旦奖金1666.67元;2020年春节年终奖2182.50元。(按公司规定计件员工当月计件工资次月发放上卡)。” 原告之女张永**于2018年6月19日出生。原告之父张1(1960年2月25日出生)系非农业户口,原告之母赵某(1963年7月20日出生)系非农业户口,共生育包含张东在内的两名子女,现已丧失劳动能力,尚未领退休待遇。 诉讼期间,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委托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误工期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所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渝法庭[2020]医鉴字第029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一)张东左腕关节活动功能障碍属十级残疾。(二)张东误工期为伤后105日。原告支付鉴定费1600元。 庭审中,原告认为被告管理的道路井盖损坏,被告未尽到维修管理义务,也未设置警示标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认为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受伤系井盖损坏导致,且原告自身有重大过错,应由原告自己承担责任。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成。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举示的报警回执、门诊病历、医疗费票据、现场照片、常住人口登记卡、员工工资证明、工资明细清单、重庆嘉陵特种装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书、重庆嘉陵特种装备有限公司证明、重庆市开州区长沙镇左元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摩托车行驶证、养老保险基本信息等证据在案证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判决结果
一、原告张东兵因伤产生的医疗费217.86元、误工费14802.17元、交通费200元、残疾赔偿金148076元,合计为165296.03元,由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赔偿其中80%即132236.82元,该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其余20%的损失由原告张东自行承担。 二、由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赔偿原告张东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 三、驳回原告张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6元,减半交纳618元,鉴定费1600元,合计2218元(原告已预交2075),由原告张东负担443元,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负担1775元,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本院缴纳143元,剩余的1632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合议庭
审判员彭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黄珍妮
判决日期
2020-09-28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