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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3409万元
法定代表人:沈康
联系方式:0871-68755298
注册时间:2001-02-01
公司地址:云南省安宁市郎家山
简介: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外销售和转口贸易;酒类经营;有色金属(金、银除外)、黑色金属材料及冶炼压延品;冶金原辅材料、建筑材料、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品)、水泥及水泥制品、装饰材料、橡胶制品、矿产品、钢材、生铁、汽车配件、百货、五金交电、机电产品、普通机械设备及配件、工矿配件、金属结构件、通讯设备、电子产品、煤炭、煤焦产品、化肥、预包装食品的购销;铁合金购销、废旧物资回收及销售、金属废料销售、经济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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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国新联程物流有限公司与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川0192民初714号         判决日期:2020-09-28         法院: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元国新联程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联程物流公司”)与被告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利资源公司”)、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利财务公司”)、苏州中百盛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百盛嘉公司”)、北京慧龙腾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龙腾飞公司”)、芜湖源美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美建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诚商贸公司”)、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玉溪经营部(以下简称“武钢玉溪经营部”)、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钢昆明公司”)、云南昆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昆钢公司”)、四川省国新联程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国新联程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新联程物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斌,被告武钢玉溪经营部、武钢昆明公司、云南昆钢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四川国新联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宁涛、任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亿利资源公司、亿利财务公司、中百盛嘉公司、慧龙腾飞公司、源美建材公司、精诚商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国新联程物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亿利资源公司、亿利财务公司、中百盛嘉公司、慧龙腾飞公司、源美建材公司、精诚商贸公司、武钢玉溪经营部、武钢昆明公司、云南昆钢公司、四川国新联程公司连带向国新联程物流公司支付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亿利资源公司、亿利财务公司、中百盛嘉公司、慧龙腾飞公司、源美建材公司、精诚商贸公司、武钢玉溪经营部、武钢昆明公司、云南昆钢公司、四川国新联程公司连带向国新联程物流公司支付公证费共计500元;3.本案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由亿利资源公司、亿利财务公司、中百盛嘉公司、慧龙腾飞公司、源美建材公司、精诚商贸公司、武钢玉溪经营部、武钢昆明公司、云南昆钢公司、四川国新联程公司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1日,国新联程物流公司与四川国新联程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年度合同》,约定国新联程物流公司向四川国新联程公司出售喷吹瘦煤。2019年2月28日,国新联程物流公司收到四川国新联程公司背书转让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190710000039420180828245918409,票面金额为50万元,出票日期为2018年8月28日,到期日为2019年8月28日,出票人为亿利资源公司,承兑人为亿利财务公司,收款人为中百盛嘉公司,票据可转让,承兑信息为到期无条件付款。汇票到期后,国新联程物流公司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就该汇票向被告提示付款。但之后票据信息显示:提示付款待签收,即承兑人拒不签收,无理由拒付。后国新联程物流公司又书面通知承兑人、出票人付款,但承兑人、出票人均不予回复。国新联程物流公司又向前手各背书人发出《汇票拒付告知暨催告付款函》,要求各背书人向国新联程物流公司承担支付票据款项的责任。但截至目前,汇票尚未兑付。各被告拒付款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国新联程物流公司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云南昆钢公司答辩称,1.国新联程物流公司未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已丧失对背书人的追索权,无权主张云南昆钢公司承担付款责任。2.国新联程物流公司未及时行使追索权,已丧失对云南昆钢公司等其他前手的追索权,其追索权的诉请已过诉讼时效。故请求法院驳回国新联程物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武钢昆明公司和武钢玉溪经营部共同答辩称,1.国新联程物流公司未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已丧失对背书人的追索权,无权主张武钢昆明公司和武钢玉溪经营部承担付款责任。2.国新联程物流公司未及时行使追索权,已丧失对武钢昆明公司和武钢玉溪经营部等其他前手的追索权,其追索权的诉请已过诉讼时效。3.武钢玉溪经营部系武钢昆明公司的分支机构,相应民事责任应当由武钢昆明公司承担。 被告四川国新联程公司答辩称,1.国新联程物流公司提交的案涉票据状态显示待签收的时间为2019年9月17日,而案涉汇票到期时间是2019年8月28日,不排除国新联程物流公司在汇票到期后10日内未及时提示付款的情形,国新联程物流公司存在逾期提示付款的情形。2.国新联程物流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示付款,且没有提供直接的证据证明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已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3.国新联程物流公司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其支出了公证费及保全费,该部分诉讼请求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国新联程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亿利资源公司、亿利财务公司、中百盛嘉公司、慧龙腾飞公司、源美建材公司、精诚商贸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日,国新联程物流公司与四川国新联程公司签订了《煤炭买卖年度合同》,约定由国新联程物流公司向四川国新联程公司出售喷吹瘦煤。后,国新联程物流公司通过铁路货运的形式代四川国新联程公司向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公司发货。 2019年2月14日,四川国新联程公司向国新联程物流公司办理了结算,载明已发货喷吹瘦煤的费用共计3639560.87元;同日,国新联程物流公司共计向四川国新联程公司开具四张《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共计3639560.87元。 2018年8月28日,出票人亿利资源公司向收款人中百盛嘉公司出具了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190710000039420180828245918409,承兑人为亿利财务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8月28日,票据金额50万元,汇票载明到期无条件付款,可转让。2018年8月28日,中百盛嘉公司将前述汇票背书转让给慧龙腾飞公司;2018年8月31日,慧龙腾飞公司将前述汇票背书转让给源美建材公司;2018年8月31日,源美建材公司将前述汇票背书转让给精诚商贸公司;2018年8月31日,精诚商贸公司将前述汇票背书转让给武钢玉溪经营部;2018年8月31日,武钢玉溪经营部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武钢昆明公司;2019年2月27日,武钢昆明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云南昆钢公司;2019年2月28日,云南昆钢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四川国新联程公司;2019年2月28日,四川国新联程公司又将案涉汇票背书转让给国新联程物流公司以偿付前述欠付货款。 2019年9月19日,国新联程物流公司向亿利资源公司邮寄律师函,要求亿利资源公司于2019年9月28日之前承兑包括案涉汇票在内的票据金额共计150万元;若逾期仍未承兑,将就案涉汇票作退票处理,并要求云南昆钢公司另行支付货款150万元及利息。 2020年2月19日,国新联程物流公司分别向亿利资源公司、亿利财务公司寄送了《履行付款义务通知书》。两份通知均要求亿利资源公司、亿利财务公司于收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包括案涉汇票在内的两张汇票(金额共计150万元)的付款义务。四川省广元市恒信公证处作出(2020)川广恒信内证字第82号、83、84号《公证书》,对国新联程公司的邮寄送达行为及《履行付款义务通知书》进行了保全。 同日,国新联程物流公司向中百盛嘉公司、慧龙腾飞公司、源美建材公司、精诚商贸公司、武钢玉溪经营部、武钢昆明公司、云南昆钢公司、四川国新联程公司寄送了《汇票拒付告知暨催告付款函》,要求各公司于收到通知3日内履行包括案涉汇票在内的两张汇票(金额共计150万元)的付款义务。四川省广元市恒信公证处作出(2020)川广恒信内证字第85、86、87、88、90、91、92、93号《公证书》,对国新联程物流公司的邮寄送达行为及《汇票拒付告知暨催告付款函》进行了保全。 2020年3月20日,四川省广元市恒信公证处向国新联程物流公司开具了价税合计6000元的《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鉴证咨询服务、公证费”;备注“保全送达文书证据公证12件”。上述公证书包含对案涉汇票拒付进行的证据保全以及本院审理的(2020)川0192民初第716号案件中国新联程物流公司行权进行的证据保全。国新联程物流公司在两案中主张公告送达费用共计6000元(其中本案主张500元,另案主张5500元)。 国新联程物流公司提供《邮件交寄单(收据)》,载明其向因向被告寄送《履行付款义务通知书》《汇票拒付告知暨催告付款函》共计花费邮寄费用230元,其中209元系为与本院审理的(2020)川0192民初第716号国新联程物流公司提起的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共同邮寄的费用支出。 另查明,2018年5月9日,精诚商贸公司(买方)与武钢玉溪经营部(卖方)签订了《2018年钢材买卖合同》,合同编号:YXHT2018-JC014(N)(YX),约定买方向卖方购买昆钢钢材产品,合同合计45000000元。后买卖双方对货款进行了结算。2018年8月31日,精诚商贸公司将案涉汇票背书转让给了武钢玉溪经营部。武钢玉溪经营部系武钢昆明公司的分支机构,武钢玉溪经营部取得案涉票据后,将案涉票据背书给武钢昆明公司进行统一核算做账,武钢昆明公司因此取得了案涉票据。 2019年1月23日,云南昆钢公司(卖方)和武钢昆明公司签订了《铁矿石买卖合同》,约定武钢昆明公司向云南昆钢公司购买铁精矿,数量3300吨(过磅量),价格895元/吨。后双方办理了结算,2019年2月27日,武钢昆明公司将案涉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云南昆钢公司。 再查明,国新联程公司向武钢昆明公司发起票据追索后,武钢昆明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向亿利资源公司、亿利财务公司、中百盛嘉公司、慧龙腾飞公司、源美建材公司、精诚商贸公司寄送《追索函》,要求其以上票据前手向持票人履行票据义务。 以上事实,有《煤炭买卖年度合同》、结算单、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发票、《公证书》《律师函》《履行付款义务通知书》《汇票拒付告知暨催告付款函》、邮件回执,《2018年钢材买卖合同》,《铁矿石买卖合同》《追索函》、银行交易信息等证据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苏州中百盛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慧龙腾飞商贸有限公司、芜湖源美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昆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省国新联程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广元国新联程物流有限公司支付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8月28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元国新联程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56元、保全费3070元,共计7526元,由被告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苏州中百盛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慧龙腾飞商贸有限公司、芜湖源美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昆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省国新联程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501元,由原告广元国新联程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婷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亚玲
判决日期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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