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通宝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诸暨链条总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冀0208民初642号
判决日期:2020-09-28
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受理原告唐山通宝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诸暨链条总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诸暨链条总厂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本案约定的管辖权进行了变更,应由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驳回被告诸暨链条总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申请费80元,由被告诸暨链条总厂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韩刚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婷
判决日期
2020-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