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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康居物业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德发
联系方式:0813-8247100
注册时间:2001-10-24
公司地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川路蓝鹰美庐1栋1层 复制
简介:
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销售百货;室内停车服务;后勤管理与服务;职业中介服务;家政服务;洗涤服务;外墙清洗粉刷;防水工程;水电工程;土石方工程;房屋维修及附属工程;城市照明工程;市政道路维修工程;城市环卫管理;垃圾清运;园林绿化工程;搬运装卸;餐饮酒店服务;场地租赁;废旧物资回收;机械设备加工、销售、租赁;劳务外包;楼宇智能化设计与施工;软件开发;电脑及办公设备的销售和维修维护;网络技术服务及维护;安防设备的维修、维护;道路交通协管服务;生鲜肉、蔬菜、水果、水产品、食品配送;道路运输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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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祠群与四川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川西南矿区、四川川油物业有限公司川西南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川1024民初253号         判决日期:2020-09-28         法院:威远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左祠群与被告四川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川西南矿区(下称西南矿区)、四川川油物业有限公司川西南分公司(以下称西南分公司)、自贡市盐都后勤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盐都公司)、四川康居物业有限公司(下称康居公司)、自贡市君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君明公司)、自贡市汇东新区一条龙后勤服务部(下称一条龙服务部)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2019年9月30日判决。判决后原告左祠群、被告西南矿区、西南分公司不服判决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以基本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在重审中,原告申请追加了君明公司、一条龙服务部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盐都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2.被告盐都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443×10=24430元;3.被告盐都公司支付从入职至今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工资2443元/月÷21.75天×43(天)×300%=13641.38元;4.被告盐都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443元/月×11月=26873元;5.被告盐都公司赔偿社保无法补办而带来的养老金损失240000元;6.上述第2、3、4、5项请求共计304944.38元,由被告川西南矿区、西南分公司、康居公司、君明公司、一条龙服务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根据被告西南矿区威远石油基地服务站的招聘信息于2009年3月与被告西南矿区建立劳动关系,担任清洁工,工作地点为威远县临溪小区(即威远石油基地)。其后用人单位主体变更为被告西南分公司。被告西南矿区和被告西南分公司系关联企业。中途,原告得知其工作的单位又将物业服务项目承包给被告盐都公司,原告的工资自2008年2月6日至2018年6月6日又是由一条龙后勤服务部(个体工商户)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原告。但员工每年团年和日常事务管理又是被告盐都公司对其进行日常管理,从2018年7月6日起的工资由被告盐都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胡世英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原告。2018年7月16日被告康居公司在临溪小区物业办公室召开员工大会宣称与被告盐都公司合并。原告自2009年3月入职至今近十年,工作内容、工作地点一直未发生变更,而实际用人主体在不停变更,原告只在入职时与被告西南矿区签订过一份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未将合同文本交原告保存)。其后,尽管用人主体多次变更,均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3月以前,工资以现金方式发放,入职至今未购买社会保险,未休过年休假,法定假日、公休日也经常加班。原告找有关领导也未得到解决。原告于2018年10月9日向威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川西南矿区辩称,我公司未聘用原告,也从未与原告签订过劳动合同,原告与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我公司于2009年已将保洁业务外包给一条龙服务部。 被告西南分公司辩称,一、原告与本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工作照片、第三方公司支付的银行流水、巡查表、业委会出具的说明只能说明原告在临溪小区从事保洁服务;2.原告从事保洁工作基于与盐都公司的劳动合同,本公司与盐都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保洁工作外包给盐都公司,本案中原告在石油基地小区从事保洁服务,但是并非与本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本公司从未向原告支付过报酬,也没有管理过原告;3.本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25日,本公司成立时原告早已超过了50岁,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假设原告与本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 被告盐都后勤公司辩称,盐都公司从2018年1月12日开始接受外包服务,本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理由有:1.原告于2018年之后在盐都承包的项目中从事保洁服务,这时原告已经超过50岁,即已超过退休年龄;2.原告应当在2016年3月20日之前主张其损失,本案原告在2018年10月9日才主张各项损失。其所有诉讼请求均已超多诉讼时效;3.原告的养老金的损失无法补办,要在形成劳动关系且连续工作15年的情况下,在社保补办而无法补办时,用人单位才赔偿其损失。 被告康居物业公司辩称,本公司不存在与被告盐都公司的业务合并。 被告君明公司辩称,1、本公司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承揽物业业务,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承揽物业业务。2、在此期间本公司招聘了一批临时人员从事保洁服务工作。本案属劳动争议案,原告应当依法进行仲裁前置程序。3、2010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本案原告在2020年2月29日才主张权利,已过诉讼时效。2009年1月至2010年期间,被告君明公司承揽了被告临江小区保洁业务。原告是2009年9月入职的,公司有记载,原告的各项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一条龙服务部辩称,一条龙服务部将保洁工作承包给原告,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左祠群,女,出生于1965年3月21日。原告于2009年3月起到威远石油基地临溪小区担任清洁工。 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底,被告西南矿区将威远石油基地临溪小区(下称临溪小区)保洁工作外包给被告君明公司。2011年至2017年,被告西南矿区将临溪小区保洁业务外包给一条龙服务部。2018年被告西南矿区将临溪小区管理权移交给被告西南分公司行使,被告西南分公司将临溪小区保洁业务外 包给盐都公司至今。原、被告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 原告于2018年10月9日向威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被告西南矿区、西南分公司、盐都公司、康居公司为被申请主体未为原告购买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并赔偿各项损失。该委于2018年10月9日以申请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威劳人仲案[2018]211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以此为据向本院提起诉讼。盐都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收到原告起诉状。 查明,被告盐都公司向法庭出具《承包协议》,载明:现将大山铺管理站临溪小区保洁、绿化工作交予左祠群,工资及工具等总额为每月8900元。由左祠群实施,在此期间如我方须增加人员费用另谈。此协议至2018年12月止。被告盐都公司以此认为临溪小区保洁公司承包给左祠群,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自2018年10月前平均工资为2443元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左祠群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陈吉云 人民陪审员易建军 人民陪审员李素英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唐莉
判决日期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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