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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张道伟
联系方式:028-86011777
注册时间:2000-01-03
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府青路一段3号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受主体委托开展陆上石油、天然气勘查、生产、销售;炼油、石油化工、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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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均忠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川0108民初3565号         判决日期:2020-09-28         法院: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均忠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天然气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西南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东北气矿(以下简称中石油川东北气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川0108民初559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李均忠的起诉。李均忠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2020年1月2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01民终443号民事裁定书,以是否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或非法剥夺李均忠劳动权利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为由,指令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均忠,被告中石油西南分公司、中石油川东北气矿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成江、邓钦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石油天然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李均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因非法剥夺李钧忠劳动权利、集资房分配权利、违反“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给李钧忠所造成的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总额人民币110万元。事实和理由:一、1999年,中石油搞“减员增效”,强迫三十年工龄或年满五十周岁员工“内部退养”,当时的经办人员邓昌武为了完成招标任务,在李均忠没到场的情况下,找他人代签,强行变更劳动合同非法剥夺李均忠十年零三个月劳动权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致使李均忠从此陷入贫困境地。二、因为“内部退养”,又遭中石油川东北气矿达州采输气作业区非法剥夺集资房分配权。内退后的2003年,中石油川东北气矿达州采输气作业区修建集资房,出台【2003】34号文,规定在册员工(内部退养)享有集资房分配权。2004年,作业区主要领导调换,出台【2004】60号文,非法剥夺“内部退养”员工集资房分配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三、1997年,中石油的决策者,为了自身获取更高、更多的薪酬,彻底推翻企业有史以来公平公正的被广大石油工人赞同的薪酬分配政策,实行所谓的岗位工资。同时,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出台19×××××【43】号文,突然取消在基层队已设置多年的环保员,治安员,技安员等“八大员”岗位,使基层队一时无法撤掉这些岗位,在核定这些岗位工资时又无所适从,在核定李均忠的岗位工资时就只能按兼职的绿化工作定岗位工资,就此,李均忠曾向时任采气7队队长廖志勇提出调换岗位,从事原来的仪表工作,廖队长用加班和夜班费补偿安抚让李均忠继续从事环保和绿化工作直至1999年底“内部退养”。2003年1月,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实施工资“套改”,为拉大差距,把岗序颠三倒四,相比同期内部退养由多开始变少,但差距还是在情绪可控范围。2004年7月,2006年7月再搞两次“完善工资”,又将岗序颠来从倒去,加速拉大差距到惊人地步。2007年、2008年两次“增资”,其他内部退养人员都增加100元,李均忠就只50元。经过如此这般的调标,套改,完善,增资,与同期内部退养人员的差距最高的多达545元/月,比内退时工资比李均忠少84元,工龄少十多年,长期在电话员门卫岗的也要少426元/月,薪酬严重偏低,必然严重影响社保缴费指数,造成退休时养老金严重偏低,相比同一天参加工作,同一天内部退养,相近时间退休,养老金少千元以上。2006年发现问题后,就向中石油川东北气矿提起环保工作岗位的诉求,也曾引起气矿主要领导的重视,时任气矿党委书记罗中华亲自过问,气矿召开专门会议,商讨解决办法,但从一开始就遭到气矿人事科长甘双武的强烈抵制,以1989年12月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开发公司采气五队的一张调奖励半级审批表,咬定从那时起就是绿化工,就不承认李均忠曾从事环保工作。2008年,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信访办副主任周勇,亲临中石油川东北气矿协调,遭职能部门抵制。后来,虽经时任中石油川东北气矿矿长钱治家试图通过中石油西南分公司劳资处寻求“内部解决”,中石油西南分公司责成中石油川东北气矿人事科调查李均忠“到底搞没搞环保”,中石油西南分公司工作组再次莅临中石油川东北气矿,但又遭到以王平为首的人事科证伪欺骗。中石油西南分公司信访办副主任周勇又试图找中石油川东北气矿领导给“整个困难帮扶”,但遭时任中石油川东北气矿党委书记肖仁斌推诿给了重庆公共事务管理中心。其后,中石油西南分公司监察处责成中石油川东北气矿监察科再调查李均忠是否从事环保,监察科科长王德才口头回复“经过我们调查,你没有搞环保”。为此,要求中石油川东北气矿当庭出示李均忠全部劳资档案原件人事科,监察科进行调查的全部证人证言。 中石油天然气公司未作答辩。 中石油西南分公司辩称:李钧忠不是中石油西南分公司的员工,双方无劳动合同关系,中石油川东北气矿是独立法人,有权利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中石油西南分公司不应对中石油川东北气矿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其余答辩意见同中石油川东北气矿的答辩意见。请求人民法院驳回李钧忠的全部请求。 中石油川东北气矿辩称:一、李均忠系中石油川东北气矿职工,1989年12月其工种由“仪表工”调整为“绿化工”,从事环保及绿化工作。1999年,因政策性原因,中石油搞“减员增效”,李均忠属离岗退养人员之列。2009年2月12日李均忠正式退休,享受退休待遇。二、李均忠主张的离岗退养剥夺了其劳动权利,已超过仲裁时效。李均忠属离岗退养是执行国家宏观政策“减员增效”,是双方协商后施行的,李均忠按规定领取相关待遇且未到岗工作,履行了签字手续,不存在剥夺其劳动权利的情形。即使李均忠认为中石油川东北气矿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其在开始领取离岗退养待遇时(2000年1月)即已经知晓。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李均忠关于此项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三、中石油川东北气矿未给李钧忠分配集资房有文件依据,且集资房分配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2004年出台的《川东北气矿达州采输气作业区3、4号员工集资房分配实施办法》第三条第6款第二项明确规定“离休、退休、退养和买断工龄的不参与此次集资分配”,李钧忠已于1999年离岗退养,不符合分房条件。李钧忠已享受了三次福利分房的政策,其诉称不给其集资房资格的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四、中石油川东北气矿对李钧忠工种认定并无不当。李均忠于1989年12月起岗位便由“仪表工”调整为“绿化工”,从事绿化相关工作。根据李均忠在诉状中所称在“廖队长”安抚下其从1989年从事环保及绿化工作至1999年底“内部退养”,李钧忠从事绿化工作从1989年至内部退养已长达十年之久,由此可知李均忠已同意从事绿化工作,认定为绿化工有事实依据,其诉称造成经济损失不符合客观事实。李均忠认为对其工种认定有误,也已超过一年时效。综上所述,李均忠已于1999年退养,于2009年正式退休,其全部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且有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事项。恳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李均忠起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李均忠系中石油川东北气矿的职工,1966年参加工作,1989年12月其工种由“仪表工”调整为“绿化工”,从事环保及绿化工作。1997年确定为环保工。1999年,因政策性原因,中石油搞“减员增效”,李均忠离岗退养,离岗退养审批表中载明工种为“环保工”,之后李均忠领取离岗退养工资。2009年2月12日李均忠正式退休,享受退休待遇。 2007年10月,李均忠向中石油川东北气矿信访反映“工种定位错误、工资基数低导致与其他内养人员工资标准差距大”问题。中石油川东北气矿向其书面告知,环保工与绿化工工资岗序相同,从仪表工调整为绿化工实行了易岗易薪。2014年1月,李均忠以“工种定位错误,要求补偿劳动薪酬”和“原达州作业区3#、4#集资房分配遭遇不公平待遇,切身利益受到重大伤害”为由继续向中石油川东北气矿信访。中石油川东北气矿对其进行了信访回复,未支持其信访事由。 2019年4月28日,李均忠向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1.裁决中石油西南分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承担赔偿十年零二个月(2000年1月至2009年2月)工资、奖金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间接经济损失20万元;2.裁决中石油西南分公司赔偿福利费40万元。同日,该仲裁委作出川劳人仲不(2019)2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李均忠申请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范围为由,决定对李均忠申请不予受理。李均忠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李均忠、中石油西南分公司、中石油川东北气矿陈述及劳动合同、职工晋升工资申请表、情况说明、离岗退养审批表、信访告知书、退休通知、工资结算表、访谈记录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李均忠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均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刘宗华 人民陪审员陈远征 人民陪审员吴琪玲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华琳
判决日期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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