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远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宜昌绿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宜昌鑫绿源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鄂0581民初15号
判决日期:2020-09-28
法院: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宜都市远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发建筑公司)诉被告宜昌绿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源公司)、宜昌鑫绿源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绿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发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祖喜、被告鑫绿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云、辛春莉到庭参加诉讼,绿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远发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清偿下欠原告工程款200500元,并自2018年6月1日起按2000元/天支付原告滞纳金至付清时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承建被告宜昌绿源公司茶产业园项目工程,原告按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2018年2月5日,原被告在宜都市国信资产管理公司的见证下,签署了结算协议,协议明确约定了工程总造价、付款办法、违约责任。经结算被告下欠原告工程款540.65万元,约定由被告签订本协议3日内支付原告200万元,余款340.65万元于协议签订之日10个工作日支付原告工程款200万元,余款130.65万元于2018年5月30日前支付。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定支付了原告首期工程款200万元,2018年5月30日二期付款期满,被告一直未按约定支付余下工程款130.65万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于2019年1月30日支付原告工程款110.6万元,仍下欠原告工程款20.05万元。此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未付。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鑫绿源公司辩称:1、答辩人对未付工程款金额无异议。2、根据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被答辩人应该开具全额发票并完成项目相关的竣工资料提交完成竣工验收,2019年11月11日答辩人向被答辩人寄出《工作联系函》,要求被答辩人开具发票,但至今未收到被答辩人开具的全额发票,故无法付款。3、答辩人未付款是因被答辩人未开票造成了,答辩人并未违反协议约定,不应计算滞纳金。
被告绿源公司未提交答辩状、证据,也未参加庭审,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远发建筑公司、被告鑫绿源公司围绕诉讼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根据原告远发建筑公司、被告鑫绿源公司提交的证据和当庭陈述,认定如下事实:原告远发建筑公司承建被告绿源公司茶叶项目工程,原告远发建筑公司按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2017年11月13日,原告远发建筑公司、被告鑫绿源公司、绿源公司在宜都市国信资产管理公司的见证下,签署了《结算协议》一份,协议明确约定了工程总造价、付款办法、违约责任,项目最终审定价为910万元,被告鑫绿源公司、绿源公司已支付工程进度款344.35万元,代付模板供应商供货款25万元,下欠原告远发建筑公司工程款540.65万元,约定由被告鑫绿源公司签订本协议10日内支付原告远发建筑公司210万元,2018年5月30日之前,在原告远发建筑公司出具最终审定价全额发票并配合被告方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剩余130.65万元,2018年12月1日之前,原告远发建筑公司出具转移支付函后,被告鑫绿源公司根据自身资金情况择时支付给对应债务方200万元;被告鑫绿源公司、被告绿源公司承若遵照约定兑现,如若违约,被告鑫绿源公司、被告绿源公司按照2000元/日作为滞纳金支付给原告远发建筑公司。协议签订后,被告鑫绿源公司按约定支付了原告远发建筑公司首期工程款200万元,承诺2018年5月30日付款130.65万元未兑现,经原告远发建筑公司多次催收,被告鑫绿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付款110.6万元,余下20.05万元未付。
另查明,原告远发建筑公司已向被告绿源公司开具湖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910000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宜昌鑫绿源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宜都市远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0500元。
二、被告宜昌绿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宜昌鑫绿源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宜都市远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1月30日期间的滞纳金117259.09元,并自2019年1月31日起按74.17元/日的标准付原告宜都市远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滞纳金至所欠工程款付清时止。
三、驳回原告宜都市远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54元,由被告宜昌绿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宜昌鑫绿源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三份,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徐万里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邹清
判决日期
2020-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