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徐怀新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冀民申1075号
判决日期:2020-09-28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徐怀新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民终10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MAP技术服务中心业务合同》,再审申请人只负责合同约定的选定套餐内各项具体种植技术指导和服务,非因再审申请人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土地因素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再审申请人不应当承担责任。二审错误地将再审申请人与农户之间的综合服务关系定性为类似承包关系及纯粹的商业行为,从而错误认定再审申请人应对农户自身的种植行为进行兜底,将普通商业行为中的商业准则适用于广大农户。本案因被申请人未做好整地、水源等工作以及受自然气候因素影响造成减产,二审法院对再审申请人的举证责任要求过高,被申请人应当举证证明再审申请人未尽合同义务并给其造成损失的事实,二审以再审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履行了合同全部义务为由判决其承担全部损失缺乏法律依据。综上,二审法院对本案违约责任划分错误,严重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法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袁江峰
审判员张新峰
审判员堵中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袁艺淼
判决日期
2020-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