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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应敏杰
联系方式:010-59568676
注册时间:2015-11-17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818室
简介:
经营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零售食品(使用面积小于等于60平米的,须由属地街道办事处,确认符合辖区百姓需求);出版物零售;粮食收购;国内旅游业务;农林牧业技术开发、推广及咨询服务;农林牧业规划设计、咨询与服务;土壤改良修复方面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农林牧业项目投资;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农业生产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化肥、农药、农机、农膜、饲料等)(不从事实体店铺经营)、汽车;以下项目仅限外埠分支机构经营:农林业种植服务与种植示范;农林牧业产品的仓储、加工、物流;农业生产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化肥、种子、农药、农机、农膜、饲料等)的生产;农林牧业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农业机械维修;销售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观赏植物。(“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销售食品、国内旅游业务、出版物零售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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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徐怀新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冀民申1075号         判决日期:2020-09-28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徐怀新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民终10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MAP技术服务中心业务合同》,再审申请人只负责合同约定的选定套餐内各项具体种植技术指导和服务,非因再审申请人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土地因素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再审申请人不应当承担责任。二审错误地将再审申请人与农户之间的综合服务关系定性为类似承包关系及纯粹的商业行为,从而错误认定再审申请人应对农户自身的种植行为进行兜底,将普通商业行为中的商业准则适用于广大农户。本案因被申请人未做好整地、水源等工作以及受自然气候因素影响造成减产,二审法院对再审申请人的举证责任要求过高,被申请人应当举证证明再审申请人未尽合同义务并给其造成损失的事实,二审以再审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履行了合同全部义务为由判决其承担全部损失缺乏法律依据。综上,二审法院对本案违约责任划分错误,严重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法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袁江峰 审判员张新峰 审判员堵中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袁艺淼
判决日期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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