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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金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武春晓
联系方式:0375-7090198
注册时间:2010-10-26
公司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国文世家3号楼4楼东户
简介: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装饰工程施工;钢结构工程施工;凿井及供水管网安装工程施工 ;水利、公路、桥梁工程维修养护;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与开发;智能协同办公软件设计与开发;网络平台建设;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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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汇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张志强、河南金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豫0182民初9520号         判决日期:2020-09-28         法院: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州汇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诚混凝土公司)与被告张志强、河南金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鹰建设集团公司)、农业综合开发荥阳市李村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李村灌区改造项目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汇诚混凝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被告张志强委托诉讼代理人禹群超,被告金鹰建设集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喜军,被告李村灌区改造项目管理局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汇诚混凝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支付混凝土货款129417.5元,支付自2019年7月11日起的利息(以货款本金129417.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27日至4月24日,为建设河南省荥阳市李村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第一标段工程,三被告向原告购买商品混凝土。2019年7月10日,被告张志强签字确认尚欠货款129417.5元未清偿。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未予清偿。经查询,涉案工程的建设单位是农业综合开发荥阳市李村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局,施工单位是河南金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请法院处理。 张志强辩称:张志强与汇诚混凝土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其所诉单价不实,所供应的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张志强不应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且汇诚混凝土公司要求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没有事实根据,于法不符。综上请求驳回对张志强的诉请。 金鹰建设集团公司辩称:金鹰建设集团公司未向汇诚混凝土公司购买混凝土,非本案买卖合同相对人,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李村灌区改造项目管理局辩称:李村灌区改造项目管理局未向汇诚混凝土公司购买混凝土,非本案买卖合同相对人,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11日,张志强与金鹰建设集团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购买协议,约定金鹰建设集团公司购买张志强的商品混凝土,用于荥阳市李村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施工第一标段,由张志强向金鹰建设集团公司供应正规厂家生产的混凝土。2019年3月27日至4月24日,张志强向汇诚混凝土公司购买商品混凝土,用于向金鹰建设集团公司供应。2019年7月10日,经张志强与汇诚混凝土公司结算,张志强尚欠混凝土货款129417.5元未付,双方在混凝土实物量确认单上签字确认。因张志强未支付所欠货款,现汇诚混凝土公司诉请本院处理。 另查明,诉讼过程中,张志强申请对汇诚混凝土公司生产供应的C30商品混凝土的强度是否达到设计强度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河南省基本建设科学实验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20年6月30日,鉴定机构回复:申请人所申请鉴定的混凝土使用位置、使用范围不明,我单位无法受理,予以退案
判决结果
一、被告张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汇诚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29417.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29417.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1月5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郑州汇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8元,由被告张志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禹爽 人民陪审员张保花 人民陪审员李学谦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梦轩
判决日期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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