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梁、淄博科尔本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鲁0391执1102号
判决日期:2020-09-27
法院: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391民初2166、2167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3民终1878、1879号民事判决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淄博科尔本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即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淄博科尔本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
判决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淄博科尔本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冻结、划拨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淄博科尔本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李圣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春玲
判决日期
2020-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