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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科尔本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恒泰
联系方式:0533-2320767
注册时间:2013-08-21
公司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汇盈北路以南、汇盈西路以西
简介:
高分子复合新材料、高性能合成树脂、胶粘剂(不含危险、监控及易制毒化学品)及其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服务;苯并噁嗪树脂、改性苯并噁嗪树脂及苯并噁嗪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化工产品、化工原料(以上两项不含危险、监控及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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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梁、淄博科尔本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鲁0391执1102号         判决日期:2020-09-27         法院: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391民初2166、2167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3民终1878、1879号民事判决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淄博科尔本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即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淄博科尔本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
判决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淄博科尔本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冻结、划拨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淄博科尔本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李圣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春玲
判决日期
20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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