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舟山宇锦水泥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浙0211财保214号
判决日期:2020-09-28
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交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舟山宇锦水泥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78543元的财产。申请人中交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保全被申请人舟山宇锦水泥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78543元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2913元,由申请人中交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孙晓婷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张燕
判决日期
2020-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