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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98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彭志刚
联系方式:18006840936
注册时间:2006-10-19
公司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沿江东路221号
简介:
一般项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五金产品批发;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船舶修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水上运输设备零配件销售;住房租赁;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物业管理;水土流失防治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工程管理服务;对外承包工程;咨询策划服务;环保咨询服务;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固体废物治理;市政设施管理;运输设备租赁服务;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水利相关咨询服务;园区管理服务;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建设工程勘察;测绘服务;建筑劳务分包;港口经营;建设工程设计;旅游业务;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施工专业作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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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舟山宇锦水泥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浙0211财保214号         判决日期:2020-09-28         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交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舟山宇锦水泥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78543元的财产。申请人中交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保全被申请人舟山宇锦水泥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78543元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2913元,由申请人中交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孙晓婷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张燕
判决日期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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