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曾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闽0821执1403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0-09-28
法院: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与曾斌、龚仕福、雷宏龙、福建力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映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汀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821民初8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曾斌、龚仕福、雷宏龙、福建力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映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68268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限制消费令、媒体曝光告知书、执行决定书、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人行等,未发现上述所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财产,已于2020年9月2日将所有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续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3、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通过长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福建力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曾斌、龚仕福、雷宏龙、王映南的不动产信息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福建力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拥有坐落于长汀县的生产车间及工业厂房、被执行人龚仕福名下的坐落于长汀县营背街环东路3号的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福建力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已于2018年7月20日以(2018)闽0821执恢95号案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龚仕福的上述财产已于2019年5月8日以(2019)闽0821执保81号案中依法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该宗土地正在本院的(2020)闽0821执1153号案件中处置。
被执行人福建力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上述财产已于2020年5月21日在淘宝司法拍卖平台上以1609万元的价格进行第一次拍卖。由于第一次拍卖流拍,本院已于2020年5月25日以1288万元的价格进行第二次拍卖。在二拍期间,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称长汀县人民法院在此次拍卖公告上注明的根据晋江(长汀)工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函中准入条件可能导致该财产第二次拍卖流拍,将会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利益,故请求本院删除本次拍卖公告中对竞买人资格限制条件的特别提醒,本院正在审理该异议。
4、经本院向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汀管理部查询,查无被执行人曾斌、龚仕福、雷宏龙、王映南公积金开户信息。
5、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曾斌、雷宏龙、王映南未按指定的期限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本院决定对采取罚款500元的措施。
6、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曾斌、雷宏龙、龚仕福、王映南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曾斌、雷宏龙、王映南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通过约谈形式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确认。
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尚未实现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应于上述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李国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蔡沔高
书记员刘德秀
判决日期
2020-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