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刘连超
联系方式:0731-84462752
注册时间:1995-06-13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112号滨江金融中心T3栋7层至10层、12层至14层
简介:
--
展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王树祥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湘01民终5385号         判决日期:2020-09-28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农行长沙分行”)因与被上诉人王树祥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4民初9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农行长沙分行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判决;2、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款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长沙市芙蓉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以下称“芙蓉区征收办”)对上诉人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内装饰装修价值,芙蓉区征收办给予上诉人补偿款中的装饰装修补偿款不是按照装饰装修的实际价值确定,而是征拆双方根据长沙市征收补偿标准协商确定,这实际上是拆迁部门对拆迁对象所做的打包补偿处理方式,该补偿有装饰补偿之名,无装饰补偿之实。因此,上诉人取得的装饰装修补偿款依法归上诉人所有,一审判决认定归被上诉人所有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案由为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判决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错误。 王树祥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王树祥向一审法院提请诉讼请求:1、农行长沙分行支付房屋的征收补偿款(包括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的补偿费用、搬迁费等)共计1775548元,并将该房屋内的家具、物品(包括1个电视机、1个电冰箱、3台空调、1套沙发、1套桌椅、两张床、1个微波炉、热水器1台、1个液化气灶、2个液化气罐、电视柜一个、写字台一个、衣柜两个交还给王树祥;2.本案诉讼费用由农行长沙分行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农行长沙分行原称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长沙市五一大道336号房屋为农行长沙分行名下房屋,建筑面积为9623.53平方米,共包含25套户室,规划用途为办公。因王树祥进入农行长沙分行工作,故于2005年5月住进长沙市五一大道336号中的701房,该房屋实际使用面积为90平方米。2005年7月18日,王树祥向农行长沙分行打报告请求对所居住的房屋进行房改,该报告批示“建议用净值方式处置,请转陈总、何总批示”。后农行长沙分行名下的长沙市五一大道336号房屋面临拆迁,王树祥所居住的701房也涉及其中。 2018年7月3日,长沙市芙蓉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委托湖南日升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长沙市五一大道336号拟拆迁房屋进行估价,但并未涉及房屋装饰装修价值部分。 2018年8月9日,由农行长沙分行、长沙市芙蓉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房屋征收部门)、长沙市芙蓉区五里牌街道办事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长沙恒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签署《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其中约定:房屋补偿款为143358295元,房屋装饰装修、附属设施及其他补偿为14854901元。该合同于2018年8月14日在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办理了备案。 2018年12月25日,长沙市芙蓉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补偿协议》,受理案号为(2018)湘0102行审159号,王树祥列为该案件的第三人。2019年1月2日,该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补偿协议》,并要求王树祥自动履行《补偿协议》,并限期搬离,将房屋交由征收部门负责,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此后,长沙市五一大道336号房屋被执行拆迁,供水、供电、物业公司相应的对农行长沙分行的账户进行了销户。王树祥此后诉至法院,形成本诉。 另查明:王树祥现已退休,其居住期间对701房屋进行了装修和维护,依据王树祥提交的物业费收费通知,其按照90平方米标准缴纳物业费。 一审法院认为,王树祥主张长沙市五一大道336号房屋中的701房间系其所有,但其提交的2005年所打的房改报告仅有一人签字,并备注请转其他领导批示,没有明确批示确定同意王树祥的该报告,此外也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农行长沙分行在此后同意将701房分配给王树祥,涉案的长沙市五一大道336号房屋(包含王树祥主张的701房)均登记为农行长沙分行名下,故对于王树祥主张其为701房实际所有权人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在拆迁过程中,农行长沙分行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签署《补偿协议》,应享有获得拆迁补偿的权利,但王树祥在701房居住的过程中,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该装修部分相应的拆迁补偿款应为王树祥所有。对于该房屋之面积,依据王树祥所提交的物业费缴纳通知载明的收费标准,一审法院认定为90平方米。对于装饰装修部分补偿,一审法院参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补偿以及临时安置费用房屋搬迁费相关标准的通知》第一条,《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补偿参照标准(三)》之规定,办公用房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标准为260元/平方米,故王树祥应得的补偿款为23400元(90×260元/平方米)。对于返还家具物品的诉求,王树祥诉状中主张所诉求物品已不知所踪,家具物品客观上已返还不能,对于该项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参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补偿以及临时安置费用房屋搬迁费相关标准的通知》第一条,《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补偿参照标准(三)》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农行长沙分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王树祥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款23400元;二、驳回王树祥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0780元,由农行长沙分行承担320元,由王树祥承担20460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收905元,已收2078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承担905元,退回198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柳江华 审判员符建华 审判员刘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范璐
判决日期
2020-09-28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