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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363661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志坚
联系方式:027-51127827
注册时间:2005-06-21
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特1号
简介:
武广铁路客运专线的建设和客货运输,土地综合开发、物资供应、服务代理、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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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沙供电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湘01民终5281号         判决日期:2020-09-28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武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广客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沙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国网长沙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2019)湘0111民初9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武广客专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并依法改判驳回国网长沙分公司在一审中对武广客专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国网长沙分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1、武广客专公司用电经物价局批准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并且也有相应的政策文件说明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2、一审法院认定武广客专公司从2017年7月补缴国网长沙分公司车站峰谷分时电费与事实不符。3、在一审中,国网长沙分公司未向法院提供计算每月峰谷分时电量和具体计算峰、谷、平电价的证据,一审法院对其主张未加审查即全盘接受。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电价属于国家定价,国网长沙分公司无权对电价进行变更。 国网长沙分公司辩称:一、武广客专公司所说的三个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文件全部已经废止或被替代。二、关于要不要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双方当事人及案外人先后请示了湖南省发改委,答复是应当执行。三、双方2009年签订的合同,并没有废止,一直在履行。合同中明确约定,供电人按规定对用电人实行峰谷分时电价。 国网长沙分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武广客专公司向国网长沙分公司支付欠付电费暂计2596915.99元(截至2018年8月31日,后续以实际产生为准);2、武广客专公司向国网长沙分公司支付违约金暂计534271.65元(从2017年8月1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后续以欠付款总额为基数按照24%每年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3、一审案件诉讼费用由武广客专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9年11月23日,国网长沙分公司(供电人)与武广客专公司(用电人)签订《供用电合同》,约定:1、用电地址:新长沙(边山牵引变电站),用电分类:大工业,行业分类:交通运输,用电人共有1个受电点,受电设备总容量为185000千伏安;2、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连续向用电人供电;供电人按国家标准或电力行业规程规定,在用电人的每个受电点配置、安装用电计量装置,该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计算用电人电费的依据。总计量装置应当安装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并根据用电人的电价类别分线装设计量分表,用电人的用电计量方式采用高供高计方式。计费计量装置位置:其高压计费总表、高压计费分表1、2计费计量装置安装在边山变电站榔边线路专用计量屏内。计量装置包含表计、TA、TV、电力负荷管理装置、其它数据采集装置和控制开关所在的屏、柜等,计量装置经供电人加封后,用电人不得拆除、移动或变更。同时,用电人应妥为保护好安装在用电人侧的计量装置及计量封印;3、供电人根据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及分摊的损耗,向用电人定期结算电费。国家电价政策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进行调整。供电人对用电人执行两部制大工业电价。电费包括基本电费、电度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国家规定的各项代收。供电人按规定对用电人执行丰枯季节、峰谷分时电价;4、以每月22日为抄表例日,月底前用电人付费到账。由供电人电费中心统出票,具体催费责任由供电人城东局自行确定。用电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人对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按司法程序解决,双方约定,对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都向本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电人在交付逾期电费和违约金时,应首先支付电费滞纳的违约金,剩余部分不足以付清欠费时,所欠部分电费从应付之日起继续计收电费滞纳的违约金;5、供电人应当按照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人计收电费;6、用电人未按期交付全额电费,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至交纳之日止计算,按照下列约定向供电人交付违约金: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当年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跨年度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2018年5月3日,国网长沙分公司通过公证的方式向武广客专公司送达了2018年5月2日的《关于补收车站用电峰谷分时价差电费的函》和2018年5月2日的《欠费催缴通知书》。上述《关于补收车站用电峰谷分时价差电费的函》载明:根据《关于明确铁路电价有关政策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7】1717号)及《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铁路电价有关问题的复函》(湘发改函【2018】5号)(5号复函)等有关文件精神:“用电容量达到100千伏安以上的大工业用电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应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前,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后,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除牵引用电以外的生产、服务、办公等其他铁路用电,用电容量超过100千伏安(千瓦)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等规定,武广客专公司车站用电应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从2017年6月1日起至2018年4月22日止,需补收武广客专公司车站用电峰谷分时价差电费共计1622504.26元。武广客专公司收到本函后,于2018年5月31日前结清电费,逾期国网长沙分公司将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合法权益。上述《欠费催交通知书》载明:国网长沙分公司已于2018年4月26日向武广客专公司送达了《关于补收车站用电峰谷分时价差电费的函》。截至2018年4月22日,武广客专公司仍欠交电费1622504.26元,经多次、多途径向武广客专公司催缴,武广客专公司仍拒付电费,违反了《供用电合同》相关约定。现再次通知武广客专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前及时缴纳电费,如武广客专公司仍不履约,国网长沙分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相关条款,依法对武广客专公司提起诉讼,并根据《征信系统共享商务信用信息合作协议》将武广客专公司失信行为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武广客专公司收到上述函件和通知后未向国网长沙分公司缴纳所欠电费,国网长沙分公司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国网长沙分公司为证明国网长沙分公司、武广客专公司及案外人均就是否应当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问题去函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发改委三次答复均明确:应当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国网长沙分公司作为供电企业应当执行。武广客专公司认为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依据已被废止,即使实行市场化交易也应当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武广客专公司不执行的理由不成立,提供了:1、《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明确铁路用电有关电价政策的请示》;2、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文阅批处理单;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铁路电价有关问题的复函》(湘发改函〔2018〕5号)即5号复函;4、武广客专公司关于恳请收回《关于铁路电价有关问题的复函》(湘发函[5]号)的函;5、《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铁路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湘发改函〔2018〕136号)(以下简称136号复函);6、《沪昆客专湖南公司关于请求在湘电气化铁路不实施峰谷分时电价的函》;7、《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湘电气化铁路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湘发改函[2018]298号);8、湖南省政府网站公布的湖南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获批信息;9、《武广客专公司关于落实武广客专铁路湖南段电气化铁路用电电量进行市场化交易并不实施分时电价的函》;10、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第31号令、《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武广客专公司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1-3,因武广客专公司不是该文件的制作方和参与方,不能证明已经送达给武广客专公司,故对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关联性不予认可,文件上是牵引用电,在交易后是否实行真实用电,与本案无关,对合法性有异议,电价由电价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相应的听证,予以公示后报国家发改委,从该证据看并未报经国家发改委,该文件不具法律效力;对证据4-7与本案无关,对真实性不予认可,铁路企业与湖南省发改委沟通的文件,与本案无关;对证据8的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9不予认可;对证据10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不能证明国网长沙分公司向武广客专公司收取峰谷分时电价有法律依据。上述证据1和证据3与原件核对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采信。上述请示载明: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复函中国铁路总公司,就铁路非市场化牵引变用电峰谷分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基本电价等铁路有关电价政策进行了明确。我省前期出台的《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2014】106号)(以下简称106号通知)、《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沪昆铁路客运专线湖南段电价问题的复函》(湘价函【2014】65号)有关规定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复函存在一定差异。为规范电价执行,恳请贵委就铁路用电有关电价政策予以进一步明确,具体如下:关于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电气化铁路牵引变非市场电量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市场化电量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除牵引用电以外的生产、服务、办公等其他铁路用电,用电容量超过100千伏安的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2018年1月5日,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做出《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铁路电价有关问题的复函》,载明: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明确铁路电价有关政策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7】1717号)等有关文件,现就我省铁路电价有关问题函复如下:关于峰谷分时电价问题。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前,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后,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除牵引用电以外的生产、服务、办公等其他铁路用电,用电容量超过100千伏安(千瓦)的,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上述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市场化电量峰谷分时电价自2018年1月抄见电量起执行)。现有办法和规定与本函不一致的,按本函规定执行。国网长沙分公司在本案中为证明武广客专公司欠付电费的情况,提供了2017年7月-2018年8月期间武广客专公司欠费明细、电费明细予以佐证。武广客专公司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经与原件核对无异,且武广客专公司未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故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根据上述证据,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因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武广客专公司欠付电费2596915.99元,其中2017年7月22日欠付238625.35元,截至2017年8月22日累计欠付3430821.99元,2017年9月22日累计欠付4300400.86元,2017年10月22日累计欠付4978278.69元,2017年11月22日累计欠费983118.47元(因武广客专公司于2017年11月22日支付10884456.97元),2017年12月22日累计欠付1122428.18元,2018年1月22日累计欠付1279148.89元,2018年2月22日累计欠付1349236.81元,2018年3月22日累计欠付1522115.42元,2018年4月22日累计欠付1622501.76元,2018年5月22日累计欠付1766066.88元,2018年6月22日累计欠付2102950.7元,2018年7月22日累计欠付2346250.19元,2018年8月22日累计欠付2596915.99元。 一审法院认为,国网长沙分公司与武广客专公司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武广客专公司辩称国网长沙分公司与武广客专公司不再履行《供用电合同》,未提供证据证明,一审法院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1、关于欠付电费。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因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武广客专公司共计欠付国网长沙分公司电费合计2596915.99元,故国网长沙分公司请求武广客专公司支付截至2018年8月31日欠付的电费2596915.99元,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其超过部分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供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武广客专公司辩称其不应支付因峰谷分时产生的电费,未提供证据证明,一审法院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2、关于违约金。根据双方的约定,用电人未按期交付全额电费,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至交纳之日止计算,按照下列约定向供电人交付违约金: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当年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跨年度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国网长沙分公司将其违约金计算标准调整为以欠付电费总数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根据国网长沙分公司提供的证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8年1月5日回函国网长沙分公司,明确对除牵引用电以外的生产、服务、办公等其他铁路用电,用电容量超过100千伏安(千瓦)的,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结合公平原则,一审法院对国网长沙分公司主张武广客专公司向其支付以欠付电费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公证送达时要求武广客专公司结清欠付电费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予以支持,对其超过部分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截至2018年8月31日,武广客专公司应支付国网长沙分公司违约金140922元(2102950.7元×24%/年÷12个月×1个月+2346250.19元×24%/年÷12个月×1个月+2596915.99元×24%/年÷12个月×1个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武广客专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国网长沙分公司截至2018年8月31日的欠付电费2596915.99元;二、武广客专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国网长沙分公司违约金(截至2018年8月31日的违约金140922元,2018年8月31日之后的违约金以2596915.99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三、驳回国网长沙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18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925元,由武广客专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武广客专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两组证据,证据一、《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电[2014]106号)(即106号通知),拟证明:铁路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双方的电价应该按照价格法和湖南省定价目录执行政府定价。该文件第三条第一点写了峰谷分时电价执行范围,除自来水之外,第二点就是铁路医院等单位,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第六条规定,该文件是从2014年的8月份开始执行。证据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9)620号)(以下简称620号通知),拟证明:从2020年6月1日开始,铁路牵引用电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除牵引用电以外的其他铁路用电开始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2020年6月1日之前,除牵引用电以外的其他铁路用电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国网长沙分公司发表了如下质证意见:1、2014年的106号通知,已经被2018年湖南省发改委的5号复函明确解释了,其他规定与2018年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规定执行。2、武广客专公司把106号通知作为依据向湖南省发改委提了报告,请示是否执行,湖南省发改委2018年的136号复函表示应当要执行。所以对于要不要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这是没有什么可争议的,这已经成定局。证据二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是对于证明目的有异议。首先这个文件通篇讲的是能不能参与市场化交易,第二个讲的是参与电器化交易的,除牵引用电的部分,对于其他部分它并没有规定,并且上面还写的是2020年6月1日开始执行。因为武广客专公司一直在说定价的问题,这属于行政程序的事情,武广客专公司说一个函不能作为依据,现在武广客专公司又拿着这个函说要作为他不执行的依据,实际上这是一种双重标准,自相矛盾。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广客专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但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1850元,由上诉人武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李祖湖 审判员唐亚飞 审判员王鹏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何琪莎 书记员(兼)何琪莎
判决日期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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