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山健与湖南省怀芷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湘01知民初2217号
判决日期:2020-09-28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山健与被告湖南省怀芷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芷公司)、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川公司)、湖南华鑫美好公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公司)、湖南国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科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刘山健诉称,其享有专利号为ZL20061003××××.2的名称为“预制钢筋混凝土涵洞┴形构件模具”的专利权,预制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涵洞具有加快施工进度、便于施工质量控制、节约投资及标准化管理等优点。在怀芷高速建设工程中使用了涉案专利技术。其中,怀芷公司系发包方、总监办、华川公司系项目总承包方,华川公司与华鑫公司签订《劳务协作合同》,将怀芷高速装配式涵洞预制及安装等工程以固定综合单价形式承包给了华鑫公司,华鑫公司与国科公司签订了《清包工协议书》,将怀芷高速通涵预制、安装等工程清包工给国科公司。综上,四被告未取得原告的许可,实施其专利,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7510636.57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8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华川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纠纷应属于民事纠纷中的合同纠纷。经怀化市科学技术局调解,2018年11月9日,刘山健与怀芷公司、华鑫公司已就本案纠纷达成《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协议第3条明确约定刘山健许可本案相关被告使用案涉专利,并由华鑫公司向刘山健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原告不再提起任何诉讼。该协议已经上述三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并由怀化市科学技术局盖章予以确认,合法有效。从该协议中可以明确看出,被告华川公司并非合同纠纷适格主体。因协议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产生的纠纷,属于普通民事纠纷中的合同纠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一审没有管辖权,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被告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申请费70元,由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周平平
审判员孙一中
审判员潘威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敏
判决日期
2020-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