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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艾宇
联系方式:010-63190310
注册时间:2006-03-27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兴盛街2号院1号楼01商业06
简介: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财务顾问;企业策划;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会议服务;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技术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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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宇等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京0102执异316号         判决日期:2020-09-27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郑辉与艾宇、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宇公司)、中国电力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中电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电公司称:因异议人并非本案适格的被执行人,因此请求撤销贵院(2020)京0102执恢159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9年1月5日,贵院向异议人发出(2015)西执字第414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执行中宇公司对中电公司的债权,同时通知书写明中电公司有异议应于15日内提出。中电公司2019年1月22日以书面形式向执行实施法官提出异议,实施法官手机短信确认其收到了异议材料。异议中明确中电公司和中宇公司之间有互相抵销的债权,并提供了证据。包括《承包经营合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8325号判决,以及2019年4月23日中电公司向中宇公司发出的《律师函》,可以证明中电公司和中宇公司之间存在租赁关系,中宇公司仍然拖欠中电公司租金及水电费(租金我们计算的数额是五百万元,水电费约四百余万元),双方互负到期债务并已经抵销,抵销的事项中宇公司予以认可,抵销之后中宇公司尚欠我方一百余万元。贵院中止了该案的执行。2020年3月26日,贵院向异议人送达(2020)京0102执恢159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该执行行为既无法律依据也不符合程序要求。综上,异议人不是适格的被执行人,即使按照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应该是第三人,即使我们作为第三人在提出异议时对该异议也不应该进行审查,《追加变更规定》也没有规定此种情形可以追加我们为被执行人,异议人不是郑辉与中宇公司案件之间的被执行人。并已经向法院提出过异议,法院也没有驳回中电公司的异议。依据《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61、62条,《合同法》第99条和《合同法解释》第24条关于债务抵销的规定及《变更追加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25条提出执行异议。 郑辉称:第一,异议人向中宇公司发出的律师函,中宇公司已经人去楼空无法签收。第二,异议人主张的抵销没有生效法律依据不予认可,不认可异议人的请求。 本院审查期间查明:2015年1月14日,本院作出(2015)西民(商)初字第03032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艾宇于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郑辉借款本金五百八十万元及利息四十九万元(截止至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被告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自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被告艾宇以未清偿本金部分为基数,按月利率百分之二每月二十日前给付原告郑辉借款利息,至其实际还清本金之日止;被告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双方再无争议。” 2018年5月15日,中宇公司与中电公司及第三人北京中鑫瑞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西民初字第6149号民事判决:“一、自2015年8月15日起解除原告中国电力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承包经营合同》;二、原告中国电力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未交付部分场地租金利益损失3088482元(不含北京瑞驰铂滋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占用部分);三、原告中国电力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告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停业损失1894380元;四、原告中国电力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告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装修损失346028元;五、原告中国电力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被告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押金2000000元;六、鉴定费49700元,由原告中国电力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七、驳回原告中国电力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本诉请求。八、驳回被告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其他反诉请求。”中电公司、中宇公司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2018年12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2民终8325号民事判决:“一、维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61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二、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6149号民事判决第七项、第八项;三、变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614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中国电力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装修损失173014元;四、变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6149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为:鉴定费49700元,由中国电力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5873元,由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827元;五、驳回中国电力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本诉请求。六、驳回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2019年12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民申4300号民事裁定:“驳回中电公司针对(2018)京02民终8325号民事判决的再审申请。” 本案执行依据(2015)西民(商)初字第03032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郑辉申请执行。本院以2015年西执字第4142号案件立案执行。2016年5月27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2019年1月7日,申请执行人郑辉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19年1月14日,本院作出(2015)西执字第4142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冻结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依据(2018)京02民终8325号民事判决对中国电力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同日,本院针对中电公司作出(2015)西执字第4142号通知书:你单位向郑辉履行到期债权,以(2018)京02民终832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你单位应向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义务范围为限;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书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述法律文书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向中电公司进行送达。中电公司在(2015)西执字第4142号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异议审查期间,中电公司提交向中宇公司发出落款时间为2019年4月23日的《律师函》,内容载明:告知中宇公司根据《承包经营合同》,中宇公司欠中电公司租金和水电费,结合(2018)京02民终832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相抵后,中宇公司尚欠中电公司179.8251万元。中宇公司于收到本《律师函》后尽快将所欠款项支付中电公司或与中电公司商讨还款计划。否则,中电公司将采取法律措施,保证其合法权益。 2019年3月20日,本院以(2020)京0102执恢159号案件恢复执行。同日,本院作出(2020)京0102执恢15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艾宇、中宇公司、中电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 审查期间,中电公司未能提交其向中宇公司有效送达上述《律师函》,以及中宇公司确认债务消灭的相关证据
判决结果
驳回中国电力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赵燕来 审判员张毅 审判员沈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颖
判决日期
20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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