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外轮代理有限公司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72民特18号
判决日期:2020-09-27
法院:上海海事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上海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以钻石国际邮轮公司(DIAMONDCRUISEINTERNATIONALCO.,LIMITED)拖欠引航费、拖轮费、靠泊费、代理费、船员上下船手续费、出入境港口作业费、供应淡水费等为由,在拍卖“辉煌(GLORYSEA)”轮的公告期内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该轮的拍卖船舶价款中登记引航费、拖轮费、靠泊费、代理费、船员上下船手续费、出入境港口作业费、供应淡水费等款项共计人民币328513元及其利息以及相关诉讼费用,并提供了船舶登记证书、账单、拖轮作业单、拖航费用明细单、代理费发票、船员遣返手续费发票、上海港国际客运中心客货运业务部费收清单、机械车辆作业证明单、系解缆签证单、登船廊桥签证单、电子邮件、欠款承诺函、付款水单、说明及微信截图、(2019)沪72民初2152号判决等作为证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准予申请人中国上海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债权登记的申请;
二、对申请人中国上海外轮代理有限公司申请登记的人民币328513元及其利息(自2019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债权予以确认。
申请登记费人民币1000元,由申请人中国上海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杨婵
审判员张建琛
人民陪审员宋秉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何煜
判决日期
2020-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