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劲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邹德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湘1103执1284号
判决日期:2020-09-27
法院: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申请执行人永州劲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德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2020)湘1103民初884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邹德宝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永州劲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该案立案后,于2020年6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于2020年6月1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并分别于2020年6月11日、2020年9月16日发起两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或无法处置;于2020年6月17日向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在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有房产信息,暂不便于处置。
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通过面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李文忠
审判员莫端剑
审判员周国靖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唐涯
判决日期
2020-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