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碳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深圳市兴隆源节能服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粤03执5137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9-27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华能碳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兴隆源节能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裁字第2724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5772648.55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财付通和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
经查证,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平安银行的15×××55账户,冻结期限自2020年1月8日至2021年1月7日,冻结时余额为人民币363.12元;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在招商银行的75×××01_00001账户。另,本案财产保全程序中,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在招商银行深圳盐田支行的75×××01账户、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79×××86账户,期限自2019年6月14日至2020年6月13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上述账户内存款余额共计人民币491011.1元。本院从上述扣划到的款项中,向国库划付本案执行费人民币8665.17元,向申请执行人划付执行款人民币482345.93元。
另,被执行人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交中止执行申请书,被执行人称其已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2019)京仲裁字第2724号仲裁裁决,请求本院中止对本案的执行程序。经本院查证,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6日作出(2020)京04民特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兴隆源节能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
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限制被执行人变更商事登记。本院已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执行长(审判长)杜佳鑫
执行员罗平
执行员王东兴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胡冰洋
判决日期
2020-09-27